|  | | | | 被控「阻街」的現場: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十六名法輪功學員排成兩行,一行站立舉橫幅,另一行打坐,占用人行道約十分之一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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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香港高院上訴庭十一月十日裁定,二○○二年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請願被控阻街一案,上訴成功。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沒考慮集會權利。
這起被普遍關注的案子,起因是來自瑞士的四名法輪功學員和香港當地十二名學員於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在中國政府駐港辦公室門前靜坐,抗議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的命令。雖然在三十尺寬的人行道,靜坐學員僅僅占地數尺,但是香港警方卻出動大批警察,以靜坐地區敏感為由,指其阻礙交通,強行帶走所有靜坐學員。過程中,警察採用掐穴位、強扭手臂等手法,造成九名學員受傷。事後並以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七項罪名,檢控十六名學員。
同年八月,香港西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判各人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被告不服判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九月開庭聆訊三天。事隔一年多,上訴庭終於作出宣判。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十六名法輪功學員當天抗議的地點中聯辦具象徵意義,他們在中聯辦門外集會合乎情理。而當天他們只是占用了公共行人道的少部分位置,行人道仍有很多空間可供其他行人走過。加上集會過程安靜,他們所展示的橫幅,對於任何持合理觀點的人而言,都不會視為阻街,所以撤銷全部十六人阻街的罪名。
上訴庭特別指出,《基本法》規定,市民有集會和示威權利,原訴庭法官當天裁決時並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不過,對於其中九人被加控阻差辦公和襲警的罪名,上訴庭認為,證據確鑿明顯,決定維持原判。
被告表示將繼續上訴。而被告的代表律師、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說,既然十六名學員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當天拘捕他們的行動就不合理,學員所作的適量反抗也是自然的。他說:他們被拘捕是不合理的,當時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溫和抗拒,在法律上,不應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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