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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劉承武先生於報上發表「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一文並宣稱:家長擁有教育參與權,是本於親權延伸的自然權利及義務,依教育基本法第二、三、八條明定:「家長得參與教育事務」。個人認為:這是無庸置疑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亦規定:「教養子女為父母之天生權利,並為其首要義務。」既稱自然權利,父母教育權應先於國家教育權或法律而存在,父母對於國家不法干預其教育權時,得主張父母教育權的防禦功能,以對抗其侵害,並得基於父母教育權來請求國家的教育設備與措施(如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及教育代金)。因此,父母教育權乃兼具防禦權、分享權和請求權。
另外,美國家長參與教育的經驗也值得我們效法。眾所周知,美國是個教育極度分權的國家,卡特時代成立聯邦教育部,負責全國教育事務,並在地方成立學區,設置學區委員會,委員由學區民眾選舉產生,負責地方教育政策,遇有重大決策時,由公聽會、公民投票之方式形成決策,最後交由聘任之專業教育人員負責執行。
此外,在「家長教育選擇權」觀念方興未艾、法令值在修訂的今天,筆者認為:其與學校行政系統和教師教學系統,在「分」之中更須有「合」的依存關係。個人認為下列幾點配套機制極為重要:
一、 明確區分家長單獨及集體行使的教育參與權
前部長楊朝祥先生曾建議「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等,家長可以單獨行使,而「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監督權」等權益以家長團體的方式提出為宜,筆者認為如果團體方式行使教育參與權,家長組織之成立、運作及職權,也要明確規範(例如,家長會教學評議委員會委員當有教育、法律、輔導……等背景),組織若無法健全,只會造成教師與家長的對立,而喪失其美意。
二、明定教師與家長的權利與負責範圍:
教育部於草案第二章「學生家長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教育選擇權中「模糊規定」:家長得依為其子女之最佳權益選擇學校、班級、任課教師、受教育之型態,方式及內容。筆者認為,更應確實表列家長個人或團體不可越權的部分以維護教學專業自主權與行政自主權。如何兼顧「參與而不干預,投入而不介入」,應是家長方面要注意的。譬如主張為孩子的利益選擇教室地點或選擇級任、科任教師等,此等作為已明顯違反學理並已侵犯學校權限。
三、行使「參與決定權」、「異議權」之家長委員需具教育素養
筆者所謂「教育素養」並不是指碩博士學歷,而是是否修過教育學分或從事相關的教育實務工作,試想:若家長只憑自己孩子的需要(如孩子數學程度較高而要求教師教學速度加快,而不顧其他孩子的需求)而濫此二權,教師如何專業自主?家長應有的權利乃是學生之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務」,而教師方面則為學生之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務」及課程與教學的「技術性事務」。
四、應更明確家長應盡之義務與責任
除為子女選擇、準備妥善之學習環境,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與人格發展外,筆者認為,尚需積極參與學生家長之教育講習並規定每學年需達相當時數(比例照教師研習時數十八小時)以期與教師合作,協助子女之學習時有最基本的學理基礎。
五、考慮成立學校層級「家長教師會」
可參考美國學區的家長教師會制度(Parents-Teacher Association),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讓家長實際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並考慮廢除學校層級的家長會與教師會,藉由「家長教師會」的正向運作,使親師關係更加溫馨且穩固,置重點於學生的學習,去除以往太多的人際應酬,達成以教與學為主的立會原意。
自古以來,天地君親師--「五恩」觀念深深為國人所奉行,不僅如此,筆者認為家長與教師,還更是教育上的「親密夥伴」,唯有謹守各自的教育權限,才有可能共創學生高品質的教育成果。也只有家長、教師、行政三權分立且相互協調,共同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而努力,校園才能成為溫馨且深具人文的學習場所,達到提升教學品質及和諧校園氛圍、形塑行政效能的「三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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