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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期 2004/2/12 -- 2004/2/18 真相
 
全球首例:法輪功告中國駐加外交官獲勝訴(4版)
林平君  
 
右起依序為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Joel Chipkar)、原告律師彼得.唐諾德(Peter Downard)、律師助理。(大紀元)

【記者林平君/整理報導】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三日宣判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以製造仇恨的惡毒語言,誣衊加拿大多倫多公民喬.契普卡(Joel Chipkar)所修煉的「法輪功」一案,判處潘新春涉誹謗罪,應賠償為此造成的損害。

這是世界上第一樁以法輪功學員的名義,起訴一個中國外交官在海外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也是第一樁中國外交官由於散播對法輪功的仇恨而被西方法庭判有罪的案例。

這是原則問題

法庭在潘新春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並作出了裁決。契普卡表示,他把要求賠償的金額從十萬加元降低到一千加元,主要是為了縮短法律訴訟的程序。契普卡表示,控告潘新春並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原則。他的目的是制止中國某些官員繼續在加拿大傷害無辜的人。

二○○三年四月廿五日,在SARS肆虐多倫多造成十六人死亡之時,《多倫多星報》刊登了契普卡的一封來信述及他對SARS被掩蓋導致其蔓延至多倫多的擔心。三十五歲的契普卡是加拿大地產商,也是法輪功義務發言人。契普卡二○○二年二月曾經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悄悄拍下了外國法輪功成員到天安門展開「真、善、忍」橫幅被捕的場面,並提供給海外的電視台播出。

二○○三年五月一日,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在發表於同一份報紙的一封辯駁信上,用惡毒的語言攻擊契普卡與其他法輪功學員。同年八月,契普卡就潘新春發表於《多倫多星報》信中的惡毒言語,攻擊他是「罪惡的邪教」的一員,以「誹謗罪」把潘新春告上法庭。

根據安省高等法院主審法官史匹格(Harvey Spiegel)在庭上指出,即使潘新春屬中國駐多倫多的外交人員,但是他發表文章時,並非以外交人員的身份,而是以個人身份發表言論,故不可享有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判罰潘新春需付給契普卡所要求的損害賠償金一千加元,並需繳付訴訟費用一萬加元。

娶了來自中國的法輪功女學員為妻的契普卡表示:「在中國,我的岳父母因為不相信政府製造的謊言,繼續修煉法輪功,而受盡折磨,失去所有的一切。如今,(中國外交官把)這樣的仇恨散佈到加拿大,影響到了我的家人。作為一個加拿大人,我必須保護我的家人免受傷害。」契普卡對法庭的裁決表示高興。他指出,裁決說明,中國駐加拿大外交官員不能再以具有外交豁免權來逃避任何民事責任。


今天好人贏了

契普卡說,這不僅僅是他個人的一個勝利,這對每一個法輪功學員,特別是在中國的法輪功學員都有著巨大的意義。這一裁決表明,加拿大的法律是公正的,任何參與迫害和誹謗法輪功的人,不管他是什麼身份,都必須對其罪行負責。

契普卡的律師唐諾德(Peter Downard)事後在法庭門外對上百名聽眾發表講話,陳述法庭的判決,他說:「今天好人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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