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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有國小教師發現女學童言行有異,主動關切詢問,發現她疑似遭親人猥褻。由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第卅四條規定,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和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或少年有被虐待、遭受傷害等情形,應於廿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於是,教師依法向縣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社工人員接手處理個案。
社工人員的介入,讓女童的家人感到不滿,而質疑教師亂說話。該案件在法院獲判不起訴之後,家長狀告教師誣告。教師遵守法令規範、做自己該做的事情,不但吃上官司,還要支付訴訟費用;情緒因而低落,教學也受到影響,還申請調離該校。
藉由迅速通報,發現個案時,可即時保護、救助孩子,讓他們免於受虐或受侵害。教師是教育人員,知悉而未通報,顯然違背法律規範,並在言教、身教上有所缺失。然而,那位教師依法通告,不僅惹來麻煩,還吃上官司,讓人錯愕,也令人難以接受。教師關照、愛護學生,才會積極詢問、察覺問題,再依法通報;如此做,何「罪」之有?
教師的通報,只是舉發問題。社工人員深入訪查,警察及司法單位調查、偵查,才能了解詳情,確定是否真的受虐、受侵害。案件起訴或不起訴,是由法官決定,要不要移送法辦,也不是教師所能決定。要教師擔保案件一定「起訴」,合理嗎?
況且,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絕對不起訴處分有十種原因,相對不起訴處分有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不足」就是其中之一。能否找到足夠證據來起訴,教師根本無從插手,也和教師職責無關。基於種種原因,案件有可能會不起訴處分;一旦不起訴,通報者(教師)挨告,日後哪個教師還願意通報、還敢通報?
教師主動關切、認真通報,會惹禍上身;消極應對,明哲保身。如此一來,通報機制將難以落實,保護兒童的立法意旨也會落空,受到影響最大的是孩童。通報意願低或不敢通報,在黑暗角落裡哭泣的受虐、受侵害孩童,將無法即時獲救、脫離苦海。政府應該正視此事,並設法改善,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方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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