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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期 2003/11/20 -- 2003/11/26 真相
 
法律、信仰與人道主義座談會(9版)
李貞億整理  
 

【記者李貞億╱整理報導】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在本月十七日向高等法院遞出訴狀後,隨即在下午召開「法律、信仰與人道主義座談會」,針對台灣民眾在台灣提出對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前國務院總理李嵐清、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等三人觸犯台灣《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殘害人群罪」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解答民眾的疑惑。

出席的專家學者一致認為以基本人權來看,無論在台灣、大陸及國際上,都應該對犯下殘害人群罪的人提起訴訟,藉以停止對人權的迫害;並以政治、法律等角度分析這樣的訴訟案所具的意義。



朱婉琪律師:

聯合國在海牙國際刑事法庭(ICC)對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不論在要求賠償或判刑處罰上都有所規範,國際人權學者在公約當中已經宣示了具體懲罰這種嚴重犯行的決心。

法輪功是修煉團體。依習慣國際法上「滅絕」(Genocide)的國際人權標準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於該公約所保護的團體定義上來講,法輪功團體是該公約下保護的「宗教團體」,是無庸置疑的。

從歷史上看,民族、宗教團體是最容易受到極權統治者不當的政治私欲的迫害,所以這些團體也成為「滅絕」犯行下最應受到保護的團體。


台灣大學政治系明居正教授:

1999年7月20日以後,中共高層積極鎮壓法輪功,法輪功學員在無處申冤下,才不辭辛勞地向別人講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不是法輪功搞政治,法輪功不要什麼政權,也不想打倒誰。法輪功學員只要求停止這場迫害及釋放法輪功學員。


立法委員江綺雯:

中國早已簽訂國際人權公約,卻流於表面文字,公然違反國際公約。而人權是國際上普遍重視的,新加入歐盟的東歐十國中,以波蘭受共黨踐踏人權毒害最深,也因此,在歐盟制憲之時,波蘭強烈要求歐盟將「人權」納入。


東吳大學政治系黃默教授:

從道德上來講,中共行為應受譴責,有關的政府官員應該受到法律上的處罰。法輪功學員的這一項控訴是「新試驗」,作用有二:一是人權教育在台灣剛起步,透過這控訴,可讓民眾對人權有進一步認識;另一作用是,開拓「法理學」新空間。


 
攝影/連黎
台灣大學法律系謝銘洋教授:

依照《台灣的兩岸關係條例》第75、77條及《刑法》第7、8條都可以提出訴訟。






中國海外政論家凌鋒:


中國媒體對法輪功百般污衊,哪一個媒體為法輪功講話,馬上就被抓去。你不管政治,政治都要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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