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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申訴案件內容簡要
據消費者王XX小姐述稱,其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星期六),在家中看電視時,電鈴突然響起,一位自稱是大台北瓦斯公司員工的男子,揹了一袋資料及裝備,表明公司為使客戶安全使用產品無虞,例行性到府作安全檢測,以防瓦斯洩漏,並強調「免費檢測」。王小姐心想檢驗瓦斯安全狀況乃居家所必需,有益無害,且係免費服務,何樂而不為哉?故欣然引導該男子入內檢測。該名男子從袋中拿出儀器作約一分鐘的檢驗動作後,轉身向王小姐說:「妳怎麼還沒裝安全開關?」隨後表示,瓦斯公司為回饋用戶,特別提供補助基金,凡既有客戶欲安裝最新、最安全的「瓦斯定時自動關閉防爆裝置控制器」,每枚補助新台幣肆仟元整,一戶以兩枚為限,且優惠方案只到本月十日止,剛好是明天!(幸好他今天來了)該男子一面講一面翻動手中厚厚的資料夾,書面資料中,每頁標題都有斗大的「大台北瓦斯……」幾個字。王小姐暗自竊喜,馬上簽約安裝兩枚,並立即刷卡支付新台幣柒仟捌佰元,心中還滿心喜悅,幸好及時安裝,獲得瓦斯公司捌仟元補助。直到王小姐的弟弟回家得知此事後,告知其姐該瓦斯開關在坊間僅捌佰元即可購得,王小姐至此始知受騙,乃向本會申訴並詢問如何解決。
▼法律意見答覆及事件發展
一、此種銷售技倆屢見不鮮,姑不論其故意以「大台北瓦斯……」幾個字混淆視聽的行徑是否構成刑事詐欺罪(據悉本年已有二例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僅就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解析如下。
二、本件銷售模式係屬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買賣行為」之「訪問買賣」,係屬「特種買賣」之一種。此種在毫無預期和準備下發生消費行為之消費者,必然欠缺對產品之充分認識和考慮,故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特別明文予以保護:「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且同條第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亦即消保法對於此種買賣型態強制規定消費者得不附任何理由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但務須注意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為之(或以退貨方式為之)。
三、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九、二十條規定,前開「七日」自收受商品翌日起算,最晚於第七日應「發出」書面通知(一般以存證信函為之,俾供舉證),或將貨品「交付」運送。若以書面通知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書面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處所取回商品。
四、依上述消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件消費事件極易解決,王小姐只需在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六)前以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後續只待廠商負責拆卸、退款即可。倘廠商未依法履行義務,屆時再向本會申訴。
五、世事難料,王小姐在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聽聞本會建議後,得知其在法律上受明文之強力保障,因此直接打電話向廠商抗議,經該廠商道歉並表示同意於下週一上班時(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派員工來拆卸並退款,王小姐獲得廠商善意回應後,整顆心安了下來,也輕鬆地免除了繕發存證信函的勞煩。
沒想到王小姐在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再度電詢本會:「廠商明明爽快地在電話中答應了要退錢,可是他沒如期前來,現在竟不認帳!我沒發存證怎麼辦?」
您說怎辦?本會只能再度強調,七日!書面!不附任何理由!法律對您已作了最優厚的保障,但您不能忘記權利行使的方式及期限!
作者為王中平律師(中國海峽兩岸消費者保護權益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市消費者保護權益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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