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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似乎百思不得其解,在台灣一些很差勁的角色何以也能當選立法委員?
其實,道理很簡明:一個選區假如要選出十個立法委員,不會只有十個人參選,那麼某一候選人在某一選區,假如十個人當中有百分之九十的人非常討厭他,可是有百分之十的人很喜歡他,他就可以當選。
民主社會基本上就是多元社會,能夠在言談舉止上抓準其中百分之十的選民的「味口」,他就搖身一變成為立法委員了。
成為立法委員之後,他會想要連任,所以在立法院的言行舉止必須延續從前,於是我們就會看到許多荒腔走板,聽到許多胡說八道。
不少有識之士看出了這個制度上的毛病,所以想改變制度,改變成「單一選區兩票制」,就是把選區劃小,每一選區只當選一人,投票的時候選人也選黨,選黨的部分,依得票比率計算出各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的當選名額。
推銷這種制度的人說了很多這種制度的優點。其實這種制度也有缺點,比如說,台灣本來幅員不大,選區劃小之後,可能三兩個鄉鎮就成為一個選區,代表性誠然不足;更何況一選區當選一人並不一定就能保證選出最好的人才。
淺見以為,根本問題還是在國民教育。
假如一個國家不能循由教育途徑全面提昇國民素質,讓正派、專精、理性,成為那個國家的人民普通認同的價值標準,而只是在制度上改來改去,恐怕還是會事倍功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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