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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期 2003/7/31 -- 2003/8/6 論衡
 
保障隱私權 確實重要(下)
鄭菀瓊  
 

國內保障隱私權的根本大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施行至今始終成效不彰。例如,個人資料被以1.5元賣掉的實際事例,警方就表示,對於網路業者無法可管。

其實,網路業者是否屬於個資法所規範的「電信業者」固然有法律上的爭議,但法律不是死的,至少在政策面上,我們可以、也應該思考,當微軟、雅虎、PC-home等入口網站蒐集眾多消費者的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甚至所得等個人資料後,難道不該有法律管管這些個人資料的流向?

再者,若不是個資法施行效率不彰,就不會有政府官員坦承,有人在剛懷孕就收到奶粉廣告,也有人早上才住進加護病房,下午就有葬儀社找上門。做為一個生活壓力已經夠大了的現代人,你大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我要的服務我會自己找,請讓我耳根子清靜一下吧!

筆者想提醒大家,當隱私權概念沒有在社會中生根,許多公共政策的辯論就會容易失焦,因為不知道對方究竟在擔心些什麼。

以最近熱門的健保IC卡為例,許多民眾就不知道,健保IC卡上所記載的資料會帶來哪些影響?少女可能害怕事後被人知悉而不敢墮胎,只好吃墮胎藥,或是把孩子生下來丟掉;我們更可以從SARS病人被社會排拒的悲劇,證實隱私權不善加保護,只會讓大家更恐懼上醫院,讓更多疾病在黑暗的角落流竄,最後付出可觀的社會成本。

現實世界裡,健保局員工竊取民眾的醫療紀錄,賣給保險公司的事件已成真,民眾難道不應提高警覺、保護自己?另一方面,在金控公司一家家成立的浪潮下,有多少人想過,我得過什麼病(保險業)?我手上股票的淨值(證券業)?這些敏感的財務資料,會不會在金控合併、公司內部個人資料的流用後,被不肖的「銀行」行員知悉,再以高價賣掉?

除法律明文保障外,筆者在此尚提供另一項具體可行的建議,即成立類似「消基會」的公益團體,為隱私受害的民眾提起群體訴訟。畢竟個人打官司所需耗費的時間、金錢成本太大,唯有發揮團體監督的功能,才能讓白紙黑字的權利成真、落實。屆時,民眾就不必活在被監視的恐懼當中了。

(作者畢業於台大法律暨政治學系,為研考會委託「隱私權保障機制:以健保IC卡計畫為研究核心」計畫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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