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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期 2003/7/3 -- 2003/7/9 讀者天地【法律諮詢】
 
離婚時可請求的金額?
劉昌崙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案例】

十年前我與我先生結婚,婚後他在外工作,我則是全職的家管,接著,小孩出生。不久後,我先生父親過世,留下一百萬的遺產,他用做生意投資,事業有成,卻因工作壓力大常常動手打我跟小孩,雖然他事後懊悔不已,並表示絕不再犯,但同樣的劇情卻一再重演,我想離婚,但是我婚後沒有工作,所以也沒有積蓄,我可以向先生請求他父親遺產的一半嗎?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離婚有二種管道,第一種是兩願離婚:如果妳先生同意妳提出離婚的條件,兩人書面寫清楚要離婚的意思及離婚的條件,並且找二個證人簽名,然後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這樣就完成了離婚的手續。第二種是判決離婚:在妳先生不願意離婚或條件談不攏時,妳就只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會依照民法的規定判決:

一、妳先生動手毆打妳,顯然已經超出常人可以忍受的程度,並危害到妳的人身安全,所以妳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判決離婚有理由,並且他應該賠償妳因為離婚所受的財產上、精神上損害,如果妳生活陷於困難,還可以要求他給付贍養費。

二、他在與妳結婚後到離婚的這段時間內,所賺的錢都要在離婚的時候分一半給妳。因為,妳從事家務,他才能專心在外打拼,所以,民法認為先生賺的錢太太此時可以分一半;但是妳先生繼承他父親的遺產一百萬部分,妳是一點功勞也沒有,所以就不能分到任何金額。

三、法院會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決定監護權,因為妳先生會毆打小孩,所以法院應該會把監護權判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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