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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章因股票被套牢,又積欠銀行及地下錢莊數百萬元,幾乎頃家蕩產,於是起了一個會,以互助會方式籌措資金,不料互助會進行到第五期時,老章心起歹念,以冒標方式,詐取會款,並在收取會款後,攜家帶眷逃往國外。會腳應該如何保障權益?
【劉昌崙律師解析】
成立一個互助會,其中有冒標並倒會情事,其涉及刑事責任如下:
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冒標),假裝該會員得標卻由會首詐取會款,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如果老章(會首)一開始,是以騙取會員標金的意思而起會,便會構成詐欺罪。
不過本案例,老章是在會進行到一半才起意捲款潛逃,是否構成詐欺罪,在學說上有很多討論,而實務上,通常會請警察局重新調查是否有具體詐欺罪證,必須有具體證據,檢察官才會據以偵查起訴。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應論處刑責比詐欺罪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
民事求償及債權保全方面:一發現有倒會情形,1、迅速持會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保全債權,防止脫產。2、聲請支付命令。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於法院刑事庭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民間之互助會乃基於彼此信賴關係而成立,然而有心人士卻利用這樣的信賴關係惡性倒會。關於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主要就是要在起會之前確定會首之信用、資力,例如,是否有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再來就是要求會首提出參加合會所有成員之會單,以及每月得標之會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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