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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期 2003/5/15 -- 2003/5/21 財經專欄【SARS專欄】
 
保險費如何抵稅?
須有繳費証明,扣除額有上限
陳逸珊  
 

【記者陳逸珊/台北報導】有壽險保單的消費者,最近應該已陸續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保險費繳納證明」,今年申報綜所稅打算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報稅的人,「保險費繳納證明」是報稅時不可或缺的憑證。

一張有效的保費繳納證明書,詳載要保人姓名、投保種類、總保費金額及被保險人的保費明細,一一核對後,作為扣抵用途,若未收到,別忘通知保險公司補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從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

所謂人身保險費的適用定義,計有壽險、意外險、健康險、全民健保、勞、農、公保等;至於去年誕生的投資型保單,符合列舉部分,限於純保障部分的保費,不含投資的部分。至於消費者開車常投保的各種汽車險、住宅火險、地震險等產險的保費,則不在扣除範圍。

保險費的有效申報對象,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除了父母、子女外,本人的兄弟姊妹保費支出無法列舉扣抵。

每人以24,000元的最高保費扣除額,是以「人」為單位,若保費支出不足24,000元,以實際保費支出為扣除額。

例如一家4口中,先生保費為10萬元,太太保費為15,000元,大兒子保費為25,000元,2女兒為18,000元,全家總保費支出為158,000元;但是保費扣除額先生只能申報24,000元,太太為15,000元,大兒子為24,000元,2女兒為18,000元,保費總扣除額為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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