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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裁者江澤民去年十月訪美期間,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滅絕種類罪」(Genocide)將他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
受理本案的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請雙方律師於紐約時間1月13日上午10點至12點,就本案下一步程序到法庭出庭。據悉,屆時將定出起訴江氏的下一次聆訊時間。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類罪(Genocide)的定義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十月獨裁者江氏被控以「滅絕種類罪」,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迫害手段之殘酷,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曬、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甚至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這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項。
而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利用國家控制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污衊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項。
對猶太人的滅絕種族罪行,是在迫害結束後二十多年,才被人們逐漸地廣泛認識的。今天,對法輪功所進行的種類滅絕,人們如果能夠在迫害進行過程中就能認識到它的存在,並竭力制止,人類的未來就更有社會公義、道德和法律的保障。
圖說:兩岸無辜母女都被強行拆散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於一月十四日在立法院召開控告江澤民「滅絕種類罪」公聽會,譴責暴力並制止屠殺。台灣法輪功學員宋豔(大陸新娘)現身說法,她的母親修煉法輪功已有七年之久,目前在大陸已被關押兩年,家人十分擔心她的安危。另一名學員詹君珮(上圖)痛陳去年二月八日帶女兒到大陸入關時,被公安強行帶走並與女兒隔開,斷絕一切對外聯繫,進行九小時無休止的盤查。大陸公安僅僅因為她帶法輪大法書籍、書籤,即以叛亂罪控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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