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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23條」是香港〈基本法〉第23條。〈基本法〉相當於香港的「憲法」,23條內容是有關「顛覆、煽動叛亂及叛國罪」。現在引發各方關注與抗議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要依此訂定「顛覆、煽動叛亂、叛國」的普通法律。
來龍去脈
既然只是將「憲法」已經有的條文訂定可執行的法律,有什麼好爭議的?為何,這個第23條自始即風波不斷,玄機何在呢?
1984年,中、英簽訂〈聯合聲明〉確立香港主權回歸後,北京立刻著手它在港行使主權的法律框架。1985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並在1988年發表〈基本法〉草案,其中第2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這就是23條的前身。
這裡面的「顛覆」兩個字,震驚了香港。因為,自由民主國家視使用和平手段「顛覆」政權(即國家政府)為人民的基本權力,一般稱之為「政治反對」,也就是在野(黨)的基本權力。當時,香港傳媒、法律界、政治評論員、立法局議員及很多諮委會成員,即猛烈批評22條條文字眼含糊、包山包海,將為香港帶來類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剝奪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在民意壓力下,1989年2月發表的〈基本法〉第二稿,就刪除「顛覆」字眼,而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雪上加霜
第二稿除了刪掉「顛覆」兩字外,還把「須立法」改為「自行立法」,令特區可自由選擇是否必要立法。
不幸,1989年6月發生了天安門事件。在獲知中國政府把坦克開進天安門廣場壓向手無寸鐵的學生時,近百萬港人擁上街頭支援六四學生,香港各界猛力抨擊中共,並積極援助學運。這個場面刺激了中共。因此在天安門大屠殺後,北京要求重新起草第23條,加強對香港的控制,祭出更保守的〈基本法〉定稿,不但將「顛覆」字眼重新補入,還加上有關政治性組織的所謂「叛國七罪」,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除恢復顛覆罪外,並增加了國外政治組織及其與香港政治組織掛勾的條款。這就是最近受到矚目的香港「23條」。包含此嚴苛條文的〈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正式頒布。
牛還是牛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全世界瞪大眼睛看著,在中共極權下,真能保證「香港五十年不變」?善良的人們以為,中共再怎麼愚蠢,也不會蠢到在香港自治和「一國兩制」上,導致國際社會的關注和不安。結果呢?
剛剛過了五年,就在今年9月25日,香港特首董建華宣布將「立法實施」基本法第23條,並且只有短短的三個月諮詢期就將直接立法,特區政府也在諮詢文件中,逐一界定了第23條所列舉的罪行的定義和懲罰準則。10月7日出版的《時代周刊》評為:「五年後的今天,來自北京的枷鎖,終於開始加在香港特區頭上。」
香港政府堅稱〈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完全合乎在1995年由一群法律學者草擬的〈約翰內斯堡原則〉;這個原則是為了讓政府能兼顧「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人權、資訊流通及新聞自由」。然而,當年參與草擬的達蘇莎,本月5日應香港記者協會邀請,赴港出席有關23條的活動時,堅決表明若以目前諮詢文件為立法基礎,可能將使香港變成警察國家,因為港府的諮詢文件嚴重違反該「原則」,有很大的漏洞及矛盾。她說,如果這項立法獲得通過,將是對民主的一個重大打擊。
著名的《經濟學人》雜誌做了一個語重心長的註腳:對於香港這樣一個原本能夠在最後一個共產黨統治的大國中,創造某種與眾不同的價值的地區來說,這實在是一種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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