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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期 2002/12/12 -- 2002/12/18 讀者天地
 
部長摘頭套 可乎?
孫德至  台大法律所研究生
 

最近的新聞報導,出現了一則令人震驚且心痛的消息。內政部長余政憲在聽取警方對於某一集團的詐騙案件簡報之後,氣憤的要求警方,將「嫌犯」所戴的頭套摘除,並且說到要讓大家看清楚這些「歹徒」長的是什麼樣子。

余部長雖不是學法律的,但主管警政。憲法上,釋字392號解釋以降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不可不知,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上對於「無罪推定原則」不可不知。在沒有經過獨立審判的程序,又怎麼能夠斷定螢幕上的這些人,就是所謂的「詐騙集團」?縱使這些「嫌犯」,對於案情「坦承不諱」,但刑事訴訟法也明確的揭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這些人權ABC,縱使並非學法律出身的余部長,統掌警政大權,職責所在,卻也不得推諉不知。

讓嫌疑人帶上頭套,本來就已經是對於人權的一種侵犯(本來就有權受到無罪推定,何必要戴上頭套?),但是限於現實的媒體審判無法根除,只得想出戴頭套這種權宜之策。沒想到連這最後無奈的保護,也可以在余部長聽完簡報之後的「震怒」,而指示警方將嫌犯的頭套摘除。如果余部長身為長官都可以有這種脫軌演出,那又要身為下屬的基層警察,如何對於嫌疑人有最基本的尊重?更進一步要問的是,如果法院對於今日螢光幕前被摘掉頭套的嫌疑人,做出無罪判決,余部長又要如何自處?這時候又有什麼電子媒體會再花上幾分鐘對於這些人做澄清報導?

在今天的事件中,余部長要注意的是,第一,憲法上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並不能因為一時心中的「震怒」,而有所妥協。嫌疑人在受到獨立審判定罪確定之前,都必須要受到最基本的尊重。警方對於犯罪案件有著政策上的要求與壓力,在客觀性與獨立性上都無法與法官相比,也因此更不應該只是依警方片面的說法,就認定所逮捕的「嫌疑人」的確就是犯罪人。

第二,在判決確定之前,這種「展示犯罪人」的作秀演出,事實上顛覆了無罪推定原則,本來就是應該要避免的。縱使在判決確定後,能否展示犯罪人的長相照片,都有著極大的爭議,更遑論在判決前,就依警方的說法予以公眾審判,對於嫌疑人名譽及尊嚴做出如此深遠的侵害。

今日余部長的言行,不啻於在「正義」的大帽子之下,讓台灣的人權倒退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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