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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期 2002/8/22 -- 2002/8/28 讀者天地【讀者投書】
 
民事訴訟裁判費調漲有理嗎?
張永健  台大法律所研究生
 

近來,司法院調漲民事訴訟裁判費,並擬對行政訴訟開徵裁判費。有法界人士持不同意見。筆者有不同思維,願就教方家。


司法服務是一種「商品」。在台灣,這種商品的一大特色是「永遠沒有現貨!現在下單,兩三年後才能拿貨」。在自由市場上,解決供不應求的常見手段是「漲價」。漲價能夠讓願出較高價格者買到貨,不願出高價者退出競逐,排隊現象就消失了。調漲裁判費,其旨相同。官司的勝訴率越高,當事人願意付出越多的訴訟成本。如果有人自認為「這場官司必贏」,則除非訴訟成本高於牽涉金額,否則還是會選擇打官司(這裡先假設沒有其他解決紛爭的途徑)。

司法院調漲裁判費,則是讓最沒有把握的那群人,選擇不進行訴訟。(舉例而言,牽涉金額是100元,某人預估有5%機會勝訴。裁判費是2元時,其打官司仍划算。若裁判費漲到7元,則不打官司。但預估勝訴可能性超過7%的人,仍會打官司。)

以目前法官案件量超載的情況,將那些當事人都覺得不太有希望勝訴的案件「排」出法院,的確能較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無視裁判費調漲而繼續打官司的人,雖然相對而言並非「浪費司法資源」的元兇,但是反而多付出裁判費以補貼窮人(司法院說漲價的錢要成為法律扶助金)。


誰在打官司

如果要談公平正義,我們該注意的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是這些人,而不是那些因為最沒把握而不打官司的人,補貼窮人?

商品的價格下降,購買的人就越多。如果打官司免錢、律師費國家幫你出…則爭訟者盈庭,法院戶限為穿。但從申告到宣判,可能是半輩子的等待。等不及的人會另謀他途。但又是哪些人等不及呢?所有家產都涉訟者,不能等五年、十年。若打官司的人太多,他會被迫放棄他自認為最好的選擇—進行訴訟,而選擇其他方法—可能是調解等其他法律途徑,也可能是找黑社會。


法律扶助金有理嗎

訴訟和調解的優劣之分,一言難盡,暫且不論。我們要注意的第二個公平正義問題是:果如論者所言,裁判費制度必須全面廢除,為什麼是能等的人(可能只是一件襯衫被洗壞了)利用法院,不能等的人(窮人資力少,若其微薄之財產遭對造長期假扣押,影響重大。故往往屬於不能等的一群)得不到利用法院的機會?對告貸無門的窮人而言,任何超過負擔能力的裁判費,等於是無限大;他不會去打官司。如果和窮人往來的人或企業知道他打不起官司,可能藉機佔便宜。既是窮人又一直吃虧,改善困境益形困難。所以,給窮人「法律扶助金」,自然有其道理。


濫訴可抑止嗎

但,這個制度可能會造成弔詭的現象:一般有資力的人打官司,因為要付裁判費和律師費,若是沒把握的官司,可能逕行放棄。但如果窮人因為得到了法律扶助金的挹注,而大大降低其訴訟的成本,依據需求定律,其濫訴的頻率會上升。人要負擔惡果,才會作較精緻的成本效益分析!無論當事人是窮人或富人,我們都不希望法院充斥濫訴。法律扶助金一方面消弭了一些不公平、不正義,另一方面也可能遭致司法資源被濫用;這是不可不注意的第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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