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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在「家務有給制」的精神下,考量各界關於如何執行的疑慮之後,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但是該條文並沒有訂定任何強制性條款,只在法律說明中表示「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預留法官與夫妻協議的空間。
夫妻關係不是現貨交易
這個修正草案還有待二讀三讀的立法程序。但從其提出的原始動機,到妥協修正的過程,以及未來的法律執行,其實是道德立法的一個典型例子。首先,女性立委和婦女團體基於男女不平等,以及婦女在家務勞動上的付出沒有獲得相對回報的認知,就認為應該以法律來保障婦女的權益,家務有給制的立法便順理成章地成為努力的方向。
不料,「家務有給制」一提出,帶給所有試著去想像具體情景的人們一頭霧水。是否洗衣、煮飯、打掃都要按次計酬?該以佣人的市場價格,還是配偶的潛在所得水準來計酬?設想這些具體生活內容的複雜程度,其實正好說明了家庭的一個重要面向,那就是夫妻關係與市場商品的買賣不同之處,在於夫妻關係的建立大大地減少了家內各種活動的交易成本,「家務有給制」將使得原先已經透過默契或長期調適而降低的交易成本,必須重新出現在各種家內活動中,當然會使所有設想實際狀況的人,都覺得難以執行。
因此,在各界的質疑聲中,提案立委也很快地把目標縮小為要求法律規定夫妻「得」協議「自由處分金」。問題是協議不成時,即使妻子願意大費周章地向法院請求裁定,法官又要根據什麼來受理、並決定這「一定金額」的額度呢?
清官畢竟難斷家務事
任何一對夫妻從結婚的那一天起,不是就在協議家內所有的活動與金錢的配置了嗎?一個沒有強制力的法律,能夠賦予妻子什麼樣的能力,去要到什麼立法前要不到的「自由處分金」呢?於是,這樣的一個法律,強制便會引發更多爭議,不強制就沒有實質效果,其結果就只剩下所謂的宣示意義了。
不過,這當然也不是第一個只有宣示意義的法律。幾個月前開始實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類似這種只有宣示意義的規定,比比皆是。至於實質效果如何,只要去統計一下該法實施至今,究竟有多少職業婦女使用到兩年留職停薪的育嬰假便可知道。當初將這個法律視為改善女性地位重要方法的立委們,大概也不會在意這些吧,畢竟他們追求的可能只是宣示意義罷了。
別忘立法也有機會成本
最後,或許有人還是認為,「自由處分金」的立法已經降低了「家務有給制」所可能帶來的爭議與負面效應,即使它只有宣示效果而完全沒有實質的影響。既然沒有實際影響,也就沒有什麼好反對了呀,畢竟它還是告訴了人們家務勞動是有貢獻的。其實不然!因為立委們的時間是有成本的,將時間花在沒有實際意義的法案上,除了讓大家在新聞中多看了這幾位立委幾眼,也同時排擠了其他法案的審查機會,立法院不是永遠有審不完的法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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