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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名:不要命的自負 作 者:海那克(F.A.Hayek)等 翻 譯:謝宗林等 出 版:遠流
根據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台北五南版,1949/1986,頁82),「中國法律早發達到極其精詳的地步。遠如唐律,其所規定且多有與現代各國法典相吻合者。但,各國法典所致詳的物權債權問題,中國幾千年卻一直是忽略的。」似乎,中國歷代所謂的法典偏重刑律,而少有現代所謂民法部分的發展。這一點或許和中國人民到今天還未能享有西方的經濟與政治自由關聯很深,我們雖無法在此詳論,但這本書在這方面對於讀者會有所啟發。
中國歷代關心民生與政治秩序的哲學家當中,似乎只有戰國時期的「慎到」近於將財產權當作是道德問題來加以處理。據《呂氏春秋》〈審分覽‧慎勢篇〉引述慎子說:
今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
慎子的產權觀
在這個故事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確定兔子的名分(即現今所調的財產權歸屬)的那個過程,不可能是由當時的君主或其委派的賢者(大夫)來安排的,而顯然是由一般平民(鄙人)根據他們自己所認識、且尊重的抽象規則(這些規則不一定要形諸文字)自發進行的,換言之,是平民根據自己的習俗成規自動定分的。這點可以從荀子批評慎到的話語中得到反證;苟子〈非十二子篇〉說慎到「尚法而無法,下脩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不可以經國定分。」(按熊公哲《荀子今註今譯》〔1990年,台北商務印書館修訂四版〕;荀子在這裡批評慎子,說他「高談法治而不知以禮為法;卑視脩正君子,必為無所用賢,而好自造作,上則惟取聽於上,下則惟取從於俗,…不可以經紀國家,而定義分。」)此外,日人小野澤精一也觀察到慎子的「定分觀點,亦與依據固定觀念(的禮)由上而下者不同,而是由:對既成社會上的『分』之事實,就那樣當作是事實而加以肯定而起的」(見〈法家思想〉,收於宇野精一主編,林茂松譯,台北幼獅出版,《中國思想(三)》頁127-128)。
我們知道荀子所謂的禮(道德成規),無非是行於古代掌有統治權的氏族(貴族)內部,「由宗教的禮儀蛻變而來的習俗」成規。因此,我們如果把被統治的平民自己的習俗成規稱作平民的禮(道德成規),應該是很恰當的。這也是海耶克所採取的觀點,譬如,他說「只有個人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時必須考慮的那些一般性和抽象的規範,才有資格被稱作道德」(見本書第四章,最末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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