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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名:不要命的自負 作 者:海那克(F.A.Hayek)等 翻 譯:謝宗林等 出 版:遠流
台灣解嚴之後,由報章媒體露臉的那些戕害市場機能和相關傳統道德的言論與措施,例如全民健保、各種名堂的強制年金、「極端的」女性主義等等,不免讓人警覺到原來已經有這麼多社會主義者在我們身邊了。就這點來說,我們台灣的「唯理」教育真是成功!
其實,在本書的緒論裡,海耶克自己已經言簡意賅地交待了全書的基調,而全書條理分明,又進行得非常緊湊,本來就毋需(實際上也不允許)譯者在此蛇足另作導論或概括。不過,對於受過儒家道德教育影響的讀者來說,有一點不完全是語意上的理解障礙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們為什麼說尊重個別財產權是一種道德行為呢?這裡所涉及的不僅是東、西方道德觀念的歧異而已,還涉及社會科學方法論上的二個關鍵。由於道德成規的演化,在海耶克的科學思想體系中,是居於至高的關鍵地位,因此這個方法論上的關鍵必須先加以澄清,否則本書讀起來或許會有些困難。
道德與財產權
在西洋道德哲學史上,並非所有的作者都把尊重個別財產行為當作是一種道德行為來加以論述的;但,至少十八世紀的蘇格蘭道德哲學家們便是這樣做的。例如,休姆(David Hume)便認為,關於確立財產權歸屬、轉讓與運用範圍的那些一般化的規則,是一切道德研究的中心議題(見本書第二章及其所引的休姆著作),而亞當.史密斯更認為私人財產乃是「神聖的」權利。這一派的道德哲學家,受到十七世紀末移居英國的荷蘭裔心理分析學家孟德維爾(Bernard Mandeville)的影響,以演化的觀點科學地探究道德問題,他們的觀點和十八、九世紀的工業革命,以及世界性市場秩序的擴張,密切相關,特別值得我們注意。
然而,在中國,儒家傳統所論述的道德,卻不包括對個別財產權的尊重行為。這不是說儒家贊同偷盜,但,儒家思想不重視個別財產權的保障卻是不爭的歷史事實。例如,孟子所贊許的井田制,僅著眼於平均百姓的征賦,並不保障土地自由轉讓的權利;荀子主張君主以儒家所謂的「禮」干預民間的土地分配,而不是放任民間自主決定;又如夏道平說:「中國……歷代的儒家或儒臣為求分配平等,每以傳述中的古代井田制為聖人的大經大法,有的想恢復它,有的是師其意而擬出各種分配地權的辦法。如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王莽的王田,北魏的均田等等……。直到明末清初,黃黎洲還在做井田夢」;乃至被王船山譏為「天子……假仁義之名,而做慷他人之慨之事」。顯然,中國歷代政治力量對於個別土地財產權,是不給予普遍且堅定不移的安全保障承諾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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