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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經常困惑於是否應該利用法律去爭口氣,或是解決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問題和衝突,但結果卻往往暴露出法律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困窘。法律其實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甚至還可能製造更多的衝突…
談到「法、律」,印入腦海中的第一印象是「洛城法網」,記得中學時總是捨不得早睡,總得等到11點鐘看到了這部影集才肯上床。那時對法律的印象是「正義的」、「善良的」,我有一個很深的印象,故事中描寫一個很有名氣的運動選手,在他以為是「雙方願意」的情況下強暴了一名少女,大家從以為是少女撒謊到發現事實,每個人的心態都在改變,我最記得的一幕是,女律師在幫名選手勝訴時,她心中的失落和無奈。現實和理想之間總有差距,這個故事值得我們深思,「法律」的真實意義到底是什麼?
制定法律的最初目的,是用以解決人類生活中的衝突與矛盾,但現實生活中,總是惡人欺負好人,惡人總是強勢,所以法律採用強制的方式「制服」惡人,其本質是「以惡治惡」的,深思後會發現法律其實封閉生命善良的一面,制定法律的目的很多是為私的、為利益的,所以法律很可能淪為製造實質衝突的工具。因此,人在法律的審判中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現在人類都活在現代科學之中。社會科學中所謂的理性和邏輯,無論是語言邏輯或是數理邏輯,事實上只要是在現代科學中產生的,其實都不是真正的理性。以法律為例,即使現代人認為現代法律是建構在理性和縝密的邏輯基礎上的,但都脫離不了一個事實,就是法律根本基點上的錯誤:也就是不論是哪一種法律,或是法理學,都無法否認現代法律是從「人性本惡」、「以惡治惡」的觀點出發,作為其一切規範、一切制度設計的前提。換言之,即使在常人看來法律是理性和邏輯的,但它的根本基點卻是—它不是啟發人清醒地去回歸善良的本性,而是在假設「人性本惡」因此要「以惡治惡」的前提下,以不同領域的條條框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均是如此;也不論是一般民法、刑法、商事法或是行政法等等,說穿了,都是用來整治人的,就是在不信任人的基礎上,認為人類會追求最大私利而互相傷害,因此立法者以多數裁決的方式劃出一個可妥協的界限。例如,社會各種利益存在著原始的衝突:任何一個個人或是團體都想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或是掠奪他人的利益時,法律便企圖規範出一個必須強制遵守的界限。
但是,不管是制定這個法律限制的立法者也好,或者是執法的法官、律師、警察、其他法律學者專家也好,不可否認地也同樣為社會中的利益所左右,在不同的環境中為人情或主觀的正義所驅使;而執法者,當真可能誠實地去遵守所有法律?這在中外社會立法或執法的體系中其實都存在著這樣的弔詭。現代法律的立法和執法,似乎一直在與下滑的人性妥協。因此人類越敗壞,法律越隨之向下規範著,法律的瑣碎及嚴苛不過是反映了道德的衰敗而已。
16世紀後所發展的法律可以說是現代科學的產物。西方古代的法典和中國唐律與現代法律的思考邏輯完全不同,多半是對於社會中反道德的懲治。現代法律已經方方面面滲透到每個人的生活與行為中,人類在不同的社會中都不自覺地處處受到法律規範著。但是,人經常困惑於是否應該利用法律去爭口氣,或是解決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問題和衝突,但結果卻往往暴露出法律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困窘。法律其實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甚至還可能製造更多的衝突。例如,輸了判決的一方,內心不服氣,可能還會繼續鬥爭下去,因為人為的判決未必能還給人類真正公道,而可能只淪為保護一方私益的工具而已。
其實,只有人性的道德與良知,才能給予生命最正確的判決。
(摘錄自正見網,20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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