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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期 2002/2/11 -- 2002/2/17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發行公司亂放利多及小道消息充斥投資人如何處理?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募集期間不得亂放利多

問:有些公開發行公司為順利資金募集,在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期間,發佈誇大的營收消息,誤導投資人購買,此種現象是否有相關法令予以規範?

答:公開發行公司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期間揭露之資訊,對公司股價與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常有舉足輕重之影響。為健全我國發行市場之資訊揭露以促使發行公司能揭露正確的資訊,以保障投資人及股東之權益,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期間資訊揭露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發行人向證期會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至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前之資訊揭露原則:發行人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期間,所發布重大訊息之說明須與送審書件相符,除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要點〉辦理公告之財務預測資訊內容外,嚴禁發表假設性預測訊息。

2.發行人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至投資人繳款截止日之兩項資訊揭露原則:

(1)公開說明書應揭露截至刊印前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資料,發行人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至繳款截止日止,相關宣傳或資訊揭露應以公開說明書所載內容為限。

(2)公開說明書刊印後至繳款截止日前,發行人對外之言論應止於事實揭露,不得做公告之財務預測資訊內容以外之假設性預測,上市(櫃)公司若發生重大期後事項時,應依資訊公開體系辦理公告申報,並依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辦理。


誤信小道消息遭致損失如何處理?

問:某甲經常在某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某日營業員從小道消息得知A公司營業及財務狀況不佳,有跳票下市之虞。該營業員隨即將該消息告知甲,並分析利弊後鼓吹甲將A公司股票賣出,惟事後證實A公司營運正常,也無不利之重大訊息,但已造成甲賣出股票之損失,請問甲可否主張求償?

答:營業員告知甲有關A公司之營業或財務情形時,若營業員所提供之訊息不正確或虛偽不實,即可能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款「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騙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規定,因為客戶多信賴營業員專業能力與在市場之經驗,因此很容易就會信任營業員所提供之訊息,而作出投資判斷;且對於公司營運不佳將減資甚至下市訊息,因屬於公司之重大訊息,若有不實傳述,將容易導致投資人作出誤信之判斷。此外,若營業員除提供股票上漲或下跌之判斷外,並勸誘甲買賣時,即同時違反上述規則同條項第十四款「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規定。

綜上所述,甲是否可主張求償,應就以下幾點判斷:

1.營業員是否故意提供不實之訊息。

2.是否有勸誘買賣行為。

3.甲之損害與營業員提供不實訊息之間,是否可以推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符合以上要件時,營業員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應對於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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