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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操作期貨應注意風險
問:陳太太到A期貨商開戶,發現期貨開戶文件中,有一頁「委任授權書」,內容表示可以委任授權第三人代理委託下單或交易等行為,若期貨商表示可以委任給業務員,並代為操作及代收對帳單,是否可行?
答:此授權書屬於交易人與受任人間私人委任契約,陳太太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委任給第三人,來代理委託買賣期貨事宜。如果陳太太並不想委任他人,此頁即可不用簽名,又為避免將來遭人偽簽,應當場將該頁劃除或是撕下,以保障自身權利。由於授權書內容,是將委託期貨買賣交易的權限授權給他人代為辦理,實務上可能發生鉅額交易虧損、未依本人指示擅自操作、乘機盜領帳戶內款項、甚至偽造文書等風險。因此,建議不宜委任授權他人代理為一切期貨交易行為。
目前我國尚未開放期貨商及其負責人、業務員為客戶進行全權委託業務,依照我國〈期貨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期貨商不得代客操作、未依客戶指示下單、未經授權擅自操作等,並應按時將對帳單送交期貨交易人。因此,若期貨商或其業務人員未經核准接受客戶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則顯屬違法行為,投資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追究期貨商及其營業員責任。
惟若投資人確係親自委託期貨商業務員代為全權決定期貨之買賣,則雙方之委託契約應仍屬有效,不因期貨商及其業務員應負行政責任而受影響,投資人恐難因此即否定業務員依全權委託所為之買賣,相關盈虧風險仍應由投資人自行承受。
業務員擅自代為下單如何處理?
問:B期貨商的業務員未經客戶張先生允許,私自下單到張先生的帳戶,張先生發現之後可採行的步驟如何呢?
答:期貨商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或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一一九條規定得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期貨交易人張先生若發現期貨交易明細表上出現之交易紀錄與自己所委託項目不符時,必須立即向期貨商反應。
如果懷疑該不明交易紀錄係期貨商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所致者,張先生得請求期貨商依法保存相關錄音證據或傳輸內容至爭議消除外,並得向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檢舉,以追究期貨商之責任。
若經查證業務員確實未依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或未經授權即擅自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尚可能觸犯〈刑法〉之背信或偽造文書之罪責。
在民事責任上,該期貨商及其業務員又屬違反與客戶間之契約義務及〈民法〉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倘該B期貨商之業務員經查係為自己從事交易,則其尚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依據同法第一一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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