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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期 2002/1/14 -- 2002/1/20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投資人買賣期貨應謹慎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職員變客戶,損失慘重
案例:王太太是家庭主婦,見到報上某國際開發公司應徵計時工作人員,並可免費教導操作外匯、期貨,於是前往應徵並獲得錄取。不久,公司慫恿王太太代替客戶買賣外匯(公司並未實際下單至合法之交易所),並以自有資金加入買賣,公司保證絕對獲利,一開始雖有小賺,但最後卻全部賠光,請問該期貨公司有何責任?



公司經營外匯期貨買賣行為屬於期貨業務,依照〈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才可營業,該公司違反此規定,依照〈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二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該公司並未實際下單到國外,慫恿王太太買賣外匯並保證獲利,王太太因此之損失,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並得備齊證據資料向檢調單位檢舉或提出告訴,或是函請主管機關移送法辦,以維護自身權益。另可促請檢察官發動偵查權限,即時保全相關犯罪證據或資料(如帳冊、贓款等)使行為人受到應有刑罰制裁,也確保將來民事求償時效、程序、證據等之便利。惟若該公司正常下單到國外,王太太之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依法求償恐有疑義。

民眾要進行證券或期貨交易時,首先應注意從事此種交易之公司或人員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出示執照暨詢問相關業務的公會,該公司是否有登記加入並且經營正常,以確保自身權益。


從事非法期貨交易,須負何種法律責任?
案例:某資訊公司於網路上散發廣告,以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即可交易台指期貨為號召,招攬客戶從事地下期貨交易,客戶只要將資金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即可透過電話買賣台指期貨。陳先生看到網路廣告一時心動,以電話聯絡該公司,並將資金匯入該帳戶以從事交易。後來發現該公司並非合法期貨商。在本案中,交易人以自有資金於非法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交易人及公司各應負擔何種法律責任?



依照〈期貨交易法〉第一○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違反上開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該資訊公司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負刑事責任外,委託地下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之人依照上開規定亦須負法律責任。所以,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應委託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期貨商,以免觸法並保障自己權益;若發現有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之地下期貨公司,亦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以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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