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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期 2001/12/31 -- 2002/1/6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投資人應自計信用交易擔保維持率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案例一:王先生從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因不熟悉相關法令規定,故對於經第一次書面通知追繳後之相關擔保維持率計算問題,都一直請營業員代為計算。如再遇有維持率不足須補差額之情形時,也習慣由營業員告知追繳差額補繳。某日股市行情大跌,營業員因事忙,未主動告知追繳金額,致王先生因擔保維持率不足遭到斷頭。王先生的疑問有二:


一、營業員是否有主動告知客戶擔保維持率不足的義務?

依目前定型化融資融券契約條文規定,並未規範一般營業員(非屬承辦融資融券業務者)有義務主動替客戶計算擔保維持率。且對於應通知投資人之事項(例如追繳通知等),目前係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故仍須以書面通知或委託人當面簽收為準,營業員基本上並無此種計算或主動告知擔保維持率之義務,故除非營業員為錯誤計算之告知造成王先生損失,否則將難向營業員請求賠償。

二、如營業員告知追繳金額錯誤,致維持率不足遭斷頭時,營業員是否須負責?

為免將來發生爭議,營業員若因服務客戶而願意主動計算、告知擔保維持率時,投資人應請券商納入委任契約特別約定事項,才可保障自身權益。或由營業員告知客戶融資擔保維持率之計算純為服務性質,對於正確數額,仍須依電腦計算及書面通知或當面簽收方式,才可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案例二:張先生融資買股票,因股票大跌,其擔保維持率不足120%,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在該日下午表示,張先生應立刻補足融資差額,否則第二日即將處分擔保品(俗稱斷頭),以還清融資金額,請問證券商作法有何根據?


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融資擔保維持率不足120%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差額。

若委託人在第一次被通知追繳時,未能繳足全部差額,或只繳到高於整戶擔保維持率120%以上、但低於證金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規定之擔保維持率(一般為166%),則將視同第一次的追繳通知並未取消。只要下一次又發生低於120%的狀況,而投資人當日下午沒有自動去補足差額,則證券商不需要通知,次日即可處分(斷頭),但有些證券商仍會以電話提醒投資人。

因此,若張先生之前曾經受證券商通知追繳,且該追繳通知書並未取消,則張先生必須時時注意、自行計算自己信用帳戶內之擔保維持率是否在120%以上,隨時準備自動去補足差額,因為嗣後任一營業日若低於整戶擔保維持率120%,而當日下午未自動補繳時,證券商是可以在次日即逕行處分擔保品(斷頭),而不用再對投資人作任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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