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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臨檢的規定,並未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盤查。而「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解釋文一出,立即有媒體刻意解釋為,這將對警方常用以維護治安的臨檢措施,造成重大衝擊,甚至對警察士氣造成嚴重打擊。而且有少部分夜貓族恣意藉此向警方挑釁,言語輕狂,好似就此獲得保護傘。其間關連,值得深入探討。
警察是社會治安的守護神,也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母。既然國家賦予警察如此重責大任,自然要給予充分授權,使其可以依法行政,有權辦事。否則豈不是要陷全國警察於不義及危境?但若警察權過度氾濫,或行使不當,則猶如帶著面具出柙的毒蛇猛獸一般,侵害人權與民主、法治。
面對目前的社會亂象與治安敗壞,警察不但肩上責任加重,而且本身安全也隨時面臨威脅,加強臨檢確有必要。不過,不可諱言的,過去警方在實施臨檢時,部分確實有過當之處,造成擾民及侵犯人權的不好印象,否則也就不會有五三五號解釋文的出現。〈警察勤務條例〉如果不符合時代及治安需要,就應該儘速修法,而不應私下擴權、濫權,甚至積非成是的認為「如果不如此,治安就弄不好」。如此說來,五三五號解釋文精神,不但意在保障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也在保障我們民主法治的精神不被扭曲濫用。相對的,也是督促警方要提升素質,改善辦案技巧,作一個真正愛民、親民的人民保母,作一個符合陳水扁總統所說「人權立國」的好警察。警方如果能這樣冷靜的向內檢討,五三五號解釋文的衝擊自然會減到最低,當然也就更談不上打擊士氣等情緒化的反應。
至於少部分夜貓族藉著五三五號解釋文恣意向警方執勤人員挑釁,或許也是誤解解釋文「不得任意臨檢」的含意。「不得任意」並不代表今後就不能臨檢,而是臨檢的方式與時機需要調整,回歸依法行政的法治標準。 同時,尊重警方執法人員,也就是維護自己及法治的表現。作一個良民,又何懼合法情況下的臨檢!
故而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對我國崇尚民主、法治與人權,是進步的表徵,應該獲得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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