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細內容
第 37 期 2001/12/17 -- 2001/12/23 財經專欄
 
開放金融控股公司務需謹慎
楊雅惠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金融控股公司法〉於今年7月公布,11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遞件。開放首日即有九家於上午完成登記,接著陸續又有許多金融集團跟進,顯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已蔚為時潮,在未來數年內,國內金融版圖將再大幅改變。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是我國金融體系改革上的一大變革。以往,金融機構依其功能,單獨設立,不論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均分別以獨立的公司型態存在。在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子公司得經營多項金融相關事業,依法規定,可包括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等等。


金控公司蔚為時潮

這種公司在國外行之有年,美國即是如此。觀乎世界潮流,大致可把金融機構型態分為三種,除了以往各金融機構分別以獨立公司經營型態,與金融控股公司型態外,尚有綜合性銀行型態。以歐盟國家言,多為綜合型銀行型態,即在銀行之架構下,容許各部門分別經營商業授信、保險、證券、創投等種種業務。此種綜合性銀行,在金融服務方面,業務更是靈活,範圍更是寬廣。目前我國尚未容許綜合性銀行設立。

我國加入WTO已獲通過,預定明年元月份便開始成為正式會員,屆時對國外金融機構便不得再有設限藩籬。國外金融機構早已意圖搶攻國內市場,我國金融機構若不及時轉型,以合乎國際慣例的金融體質備戰,開放後,恐難與國際匹敵。因此,國內金融機構無不動作頻頻,或是策略聯盟,或是合併,深恐太晚起步便會瞠乎其後。這種危機意識,確可加速金融機構儘速轉型。但是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並不代表競爭力必然提升,更不代表我國金融機構體質已經改善,競爭力的表現在於切合市場需求。

金融跨業經營最重要的風險控管考量是防火牆。防火牆不宜過低而失去保障功能,亦不宜過高而失去資金運用效率之彈性。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中要求各子公司的財務要綜合列帳、併編財務,意在避免各金融事業體共用同一筆資金充作資本金。此外,也規定各子公司間若涉及資金交叉調度,需注意風險防範,不得損及客戶權益。諸如此類的規定雖已訂在法規中,重要的是:執行時是否能確實遵守規範。


防火牆需確實建立

根據過去經驗,台灣金融弊端頻傳,金融機構資金被掏空情事時有所聞。因此,成立了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團,一旦發生弊端,該如何善後?目前政府藉助金融重建基金來協助基層金融轉型或併入銀行。未來,倘若金融控股公司有了弊端,難道要靠一個又一個金融重建基金的挹注來填補漏洞?

以往,基層金融機構謠傳不斷,票券金融公司授信不實,若干銀行違規逾放。這些紀錄,無論是否披露,相信政府已掌握了相關資訊。因此,政府審核申請者資格時,須詳加檢視相關機構之體質與績效,負責人之信譽,切勿草率核發執照。不宜再蹈1990年以來核發民營銀行執照的覆轍。

Copyright © EpochTime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