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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期 2001/12/17 -- 2001/12/23 財經專欄
 
有競爭法不一定有競爭文化
胡光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專門委員
 

讀者也許都知道台灣有〈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但對其內涵則不甚了了。在〈公平法〉的第一條「立法宗旨」中開宗明義就說: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而主要內容分為「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部分。前者處理事業的「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後者規範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如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的行為、不正當的多層次傳銷等。

〈公平法〉在我國自1993年施行至今,已近十個年頭。最近已有成熟經驗和他國分享。在今年十一月底,來自十個國家與地區的政府官員,就在泰國著名的普吉島上,進行一場史無前例且嚴肅的討論。

這個研討會是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協助東南亞國家與地區建立競爭政策的工作之一。自1999年開始,已經連續三年舉辦研討會。今年邀請香港、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家與地區負責競爭法相關事務的官員,以及來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貿易暨發展委員會(UNCTAD)、日本與韓國的資深官員,當然亦包括來自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代表,以「建立競爭文化」為主題,從決策者、企業界、社會大眾等層面,探討如何建立競爭文化,並由我國提出實施公平法、建立競爭文化的經驗,與各國分享。

兩天的研討會,從各國與會代表熱烈的發言中,不難發現「競爭」固然是市場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但各國對「競爭」仍給予不同的詮釋與評價,而在競爭法的執行層面上更出現多種不同的風貌:泰國於1979年即制定了〈聯合訂價與反壟斷法〉(比我國還早了十多年!),但真正執行則始於1999年;惟該國迄今仍認為企業界與政府部門對於法的認知與執行,還相當陌生,還有很大的空間去進行教育與宣傳工作。越南最大的問題在一萬兩千家國營企業的改革,競爭法目前還在草擬的階段。

香港作為一個自由貿易港,雖已體認競爭的重要,但卻擔心執行競爭法會帶給企業很大的不確定性而躊躇不前。馬來西亞的競爭法已重新草擬了七次,目前還未送進國會,雖然該國在電信、運輸等產業的解除管制上已有長足的進步,但對於部分民生必需品如糖、麵包等,仍實施價格管制。因此,如果引進競爭法,這些價格受管制的產業要如何調適?要如何維繫該國的整體利益,均需要一段長時間的努力。印尼全國上下都希望成立於2000年六月的企業競爭監督委員會能扮演好執行競爭法的角色,但是該委員會目前缺乏的是足夠的預算、人才與獨立性,也急需來自各國的經驗。

我國在經濟轉型的90年代順利地引進了〈公平交易法〉,十年來所營造的競爭文化雖不能說是深植民心,但已相當程度的反映出台灣經濟社會的價值;東南亞國家所遭遇的問題,我們不但有似曾相識的感覺,也有一股經驗分享的熱誠。在這股熱誠的推動下,未來「競爭法技術援助」將是我國回饋國際社會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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