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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期 2001/11/26 -- 2001/12/2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證券市場重大訊息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各國的證券主管機關為保護廣大投資人權益,防杜公司內部人利用其對公司的資訊優勢,對於證券市場足以導致或可能造成發行人證券價值、或市場價格重大變化,或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的重大信息,都加以規範。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發生該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該項規定所列的兩種情形是:1.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2.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有重大影響事項。


重大訊息公開之規定

針對〈證交法〉第36條第2項,台灣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在其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司處理程序,已就重大訊息加以詳列。

此外,並配合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作業辦法及公司發言人制度,要求各公司及時發布消息,並於媒體報導之次日前報知交易所與櫃檯中心,且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其目的在提供投資大眾及時且正確之資訊。


十大證券市場重大訊息

在今年十月以前,台灣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所列出的項目共有三十五項。除日本外,我國對於重大訊息的規定相當詳細,並列舉前十項以供參考。

1.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喪失債信情事或母公司發生股
權重大變動。
2.發生重大訴訟事件。
3.嚴重減產或停工。
4.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
5.依〈公司法〉規定、股票禁止轉讓者。
6.董事、監察人(或代表人)發生重大變動。
7.更換會計師。
8.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或研發主管發
生變動。
9.變更會計年度。
10.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
契約之簽訂或解除。


重大訊息之增修

為使重大訊息更周詳完善,及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實施、庫藏股制度之實施、及公司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修正,今年十月修正〈證交法〉第6、11及22條,及新增第35條等七條。

以上可查詢證券基金會網站(www.sfi.org.tw)證券期貨法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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