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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期 2001/11/5 -- 2001/11/11 論衡【二階觀察專欄】
 
法律人不懂法治?
顏厥安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民進黨政府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政府內法律人太多,因此有不少人批評這個政府不懂經濟,甚至也不諳政治的操作。不過也許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大群執政的法律人也不見得就更抓的穩「法治」的精神。

法治(rule of law),當然不是簡單的rule by law(依照法律統治)。因為任何一個稍微複雜一點的政治共同體都一定需要法律制度作為統治的依據。真正的法治要求的價值或規範很多,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都只不過是其中較為有名的要素。而由於我國過去戒嚴時期的法律教育偏向於以民刑商事訴訟的技術訓練,長期忽視公法教育,因此一定年齡層以上的法律人,除非嗣後自行進修或留學,否則對於公法領域的基本素養頗有欠缺。

舉例來說,「人權」雖然是國際法與國際間通用的概念,但是也許令人驚訝的是,一旦運用到內國法體制,「人權」其實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大法官會議常用的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或「基本權」。所以突然要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立意雖好,但必須謹慎於法律概念的拿捏。否則不無可能發生「人權保障委員會」要保障的「人權」竟然超越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範圍的奇怪狀況。又如〈戶籍法〉第八條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時,要強制捺指紋並錄存為電子檔案,任何有起碼現代法治常識的法律人,都知道這是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但是政府高層諸多法律人,卻一定要等到學界普遍批判施壓後,才願意主動修改此一法律。所謂的「有助於治安」根本是個禁不起法學檢驗的說法,因為警察國家的諸多侵害人權措施可能也有助於治安。維持治安本來就要在憲法的界限內為之,而在沒有特定案件發生時,就將全體國民當做潛在的罪犯,進行普遍性的資料蒐集監控,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在政治上對付羅福助,而竟然祭出〈檢肅流氓條例〉這種在人身自由保障上很有問題的法律,也是一種以目的正當化手段的不良示範。羅福助這種「成名已久」的人物,如果警方仔細蒐證,應該不難找到各種足以正當光明以刑事訴訟加以偵察起訴的罪名,為何需要運用〈檢肅流氓條例〉這種不良的制度?反之,若是找不到那些罪證,又憑什麼指控他為流氓,又憑什麼剝奪其自由呢?看起來也許法律人更需要強化法治的素養與信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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