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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在從事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契約時,為保護自身權益,應詳閱各種契約內容,以免發生糾紛或權益受損。
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契約
投資人在證券經紀商處所開戶時,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這是一種定型化的制式契約。也就是證券商已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規定〉擬妥契約內容,印製契約書。投資人通常在開戶時並未詳讀即在契約書上簽字,以致日後產生疑義或損失權益。因此在簽訂契約時,務必詳閱契約書中各項內容及說明,如有疑義,查明後才能簽約。
受託買賣契約書的內容
財政部證期會曾頒布〈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主要內容〉,規定買賣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間、買賣方式、手續費之計算方式、交割方式等。此外,證交所也訂有〈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其中規定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人宜多加參考。
簽訂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在簽約前,證券商已先行擬妥契約內容,並依內容印製成為文件,投資人不容易再變更其內容,所以應留意下列事項:
1.證券商不可事先在契約中免除重大過失責任或故意責任。
2.證券商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3.特別注意有關時效的約定,不可違反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規定(如〈民法〉第125條以下)。
4.與證券商簽訂受託範圍與權限要明確。
5.是否有任意條件或違約金的規定:要注意任意條件與違約金約定,其內容是否公平,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投資人與經紀商有更改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條件時,須在契約書中明訂,或另訂契約書,否則日後發生紛爭時,不容易據以主張而進行法律救濟。
證券經紀商違法違約時
投資人在證券經紀商或營業員違反法令或違約時,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證券經紀商及其僱用之人有損害賠償責任時,投資人可依〈民法〉第184條、188條規定,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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