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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期 2001/10/1 -- 2001/10/7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
 
投資人安全守則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投資人在證券商處開立委託買賣與集保帳戶都已超過一千萬戶。投資人在從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時,與證券商業務人員的接洽最多,為保護自身權益,應注意下列六項安全守則。

一、不要把銀行存摺、集保存摺、印鑑,交給證券商業務人員保管 —投資人如果將存摺和印鑑交由業務員使用,最容易造成款、券被盜領、篡改、挪用等問題,而由於委託單上確實蓋有本人印章,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就成為極為不容易釐清責任的難題,投資人往往因此而蒙受損失。

二、不要全權委託證券商業務人員代為買賣股票—有些投資人信任證券商業務員的操作與獲利能力,而委託其全權代為買賣股票。依照規定,全權委託的代客操作,必須委由證期會核准的投信及投顧公司才能進行。因此,證券商業務人員代其客戶從事全權委託買賣,是違法的行為。

三、不要相信證券商業務人員對股票買賣的獲利保證—投資人可能相信證券商業務人員有內線消息或優越的操作手法,因此,相信業務人員保證獲利的說法。但是如果投資失利,卻往往求助無門。

四、不要和證券商業務人員約定共同承擔買賣股票的損益 —有些投資人與證券商業務人員共同出資,由營業員操盤或提供資訊,如有獲利則依比例分配。業務人員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投資人不應有這種做法。

五、不要和證券商業務人員有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行為 —在過去發生的案例中,有營業員從自己帳戶撥款到投資人帳戶,因而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即使是投資人從其帳戶匯款到營業員帳戶,如屬借貸,也是違法。

六、勿將交易帳戶交由證券商業務人員使用,或任令業務人員轉由他人使用 —將交易帳戶交由證券商使用可能造成前述的被盜領、挪用等問題。帳戶任令業務員再轉由他人使用,除產生被盜領、挪用等問題外,如有違約交割,可能有被處不能進場買賣股票及其他困擾。

在〈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中規定,上述均為禁止之行為,可能受到處分。

由於投資人在從事上述幾種行為時,往往會因為業務人員就是投資人的親朋好友,於是就特別信任這些業務員,卻沒想到糾紛和違法案件往往也是由此而產生,投資人應該提高警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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