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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突然決定調降土地增值稅兩年,初估稅收損失將高達五百億元之多。在當前財政嚴重困窘下,財源如何籌措是減稅案面臨的最嚴重問題。最後的答案,竟然是以發行公債支應。而且因為目前舉債收入不能充作經常性支出,因此,政府又打算趁減稅之便,還要修改〈預算法〉有關的限制。我們擔心此例一開,等於是打開財政的無底洞,此一減稅案所衍生的財政紀律廢弛,將使岌岌可危的財政推向崩潰邊緣。有必要在此呼籲:減稅即使可行,也應真正的提出實質性財源,絕對不能用任意舉債方式支應,而且舉債收入絕對不能用於支應經常性支出!
財政紀律會徹底瓦解嗎?
首先,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的規定,政府減少收入或增加支出的政策、措施,必須提出相對的財源才能生效。政府說因為財政困窘,只能用公債支應,令人無法接受。眾所周知,個人不會把借來的錢當作「所得」,因此,政府本來就不應把舉債當成「收入」。何況,〈預算法〉也將舉債收入排除在「歲入」的定義之外,所以,依法也不能將「發行公債」當作收入財源。
其次,諸如公共建設的資本性支出,因為效益及於後代,所以才要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由享受的各世代共同分攤。因此,公債的發行也應限定於支應資本性支出,這是預算制度避免「寅吃卯糧」危險而設計的基本精神,也是上軌道的國家行之多年的預算制度。反過來說,經常性收入最好能夠平衡,甚至將經常收支的剩餘用來支應資本性支出,一旦經常性收入不敷經常性支出時,政府就應該好好檢討如何節制經常性支出,或是認真設法在經常性收入方面好好地開源。現在土地增值稅的減稅案又使經常性收入銳減,於是政府竟然打起修改〈預算法〉的主意,想用舉債的錢花在經常性收支的短差上,不但是異想天開,更像是「混水摸魚」!
舉債不可用於經常性支出
也許政府會說,排除〈預算法〉有關舉債收入不得支應經常性收入的限制,是因應土地增值稅此一特殊案例。但是,問題在於,何謂特殊案例?政府的行為模式必然是「一不做,二不休」,此例一開,如何防止政府「下不為例」?這次輕易闖關成功,下次怎麼不會援例以求?「財政狀況越惡化,財政紀律越放鬆」似乎已經變成政府的一套行為模式。從提高年度舉債比例上限,到未來五年五千億元的公共建設舉債不予計入舉債範圍的主張,現在看來簡直就是為「舉債以支應經常性支出」預設伏筆。因此,可以證明上述的憂慮是有根據的。
而且此一模式等於宣告財政紀律的徹底瓦解。未來只要政府「敢」,隨時都可以舉債當財源,政府就會任意減稅,不會把錢花在刀口上,就像個人用借來的錢大吃大喝一樣。以後政府都可以巧立名目,編列「公務員加薪公債」、「老人津貼公債」、「飛彈公債」,…所有為政治私利,遂行買票目的的政策,也都可以編列名稱優美的公債。如此做為,不可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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