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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期 2001/9/10 -- 2001/9/16 財經專欄 【投資正道專欄】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規範 (之二)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申報(或申請)及決議程序

1.為考量公司發行時機及員工認購意願,除針對部份情形採例外管理之申請核准制外,可採申報生效制。且申報生效期間一律縮短為七個營業日,以爭取時效。

2.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董事會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訂定「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應訂定: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認股價格之調整、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認股後之權利義務等。


有關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揭露之規定

1.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於核准通知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

2.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全數發行完成或發行期間屆滿時,應將發行情況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其他應注意事項

1.總括申報與多次發行:為滿足發行公司分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作為獎勵員工或吸引公司所需人才等不同目的使用,在發行上得依總括申報制之精神,將一年內預計發放總數一次申報(或申請),待生效或核准後可依公司之需要分次發行。

2.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於正式交付前,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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