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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期 2001/9/10 -- 2001/9/16 論衡【二階觀察專欄】
 
對複製人的法學思考
顏厥安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本報曾經在第20期以相當的篇幅討論了複製人的問題,主要由人性或靈魂不能複製的觀點來反對複製人。筆者也想由法學的觀點來談一談。

首先要確立的原則是,在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是不能夠任意禁止人民做特定的事情。這也就是所謂:法律所未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允許的(都是自由的)。這一原則適用的對象當然是指人民,而不包括國家機關或公務人員。後者適用的原則正好相反:法律所未明確授權的行為,國家機關不得任意為之。因此享有自由優先原則的,是一般人民而非國家。

自由優先原則在民主法治國家的體制下最主要的體制就是對基本權(相當於俗稱的基本人權或人權)的保障。自由基本權,也永遠是人權保障不可少的核心領域。在與複製人相關的方面,最主要涉及學術研究的自由(研究複製人的技術)與一般行動的自由(將複製人技術付諸實施)。

對自由基本權的保障範圍,一般又可分為限制、干預、侵害等不同層次。當一個人的行為侵害到了他人同樣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或權利時(例如以暴力傷害他人),此一行為「自始」就不受到自由基本權的保障,有人認為這是基本權的內在限制。但也可認為這種行為根本不在保障範圍內,因此僅有「界限」問題而談不上限制。真正的限制發生在立法者於衡量各種社會因素需求之後(政策衡量),透過「立法」的方式對人民特定的行為類型進行法律限制。此時就必須考量檢驗,這些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要求。合憲的話,可稱之為合憲干預或限制;若不合憲,就是一種違憲的干預或侵害。

更仔細地說,有些主要的自由基本權是僅能謹慎地「釐清」其界限,而不能任意置於立法者的政策衡量之下,以法律來限制。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良知自由、學術自由都屬此類。反之,契約自由、財產權等,則可受到立法裁量較大的形塑限制。

由於複製人研究屬於學術研究的一種,因此要討論的,是研究人類的複製技術此等行為,是否侵害了其他人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或權利?這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初步可以指出幾點:第一,這不像納粹以活人做實驗那麼明確地應被禁止。第二,這也無法如動物實驗一般,可以人道等理由來「限制」殘忍的動物實驗。第三,必須注意到多元社會的要求,因此無法僅以某特定宗教立場主張來禁止。第四,試驗過程中所必須或可能摧毀的人類胚胎之法律地位有待釐清。第五,被成功複製出來的「人」的人性尊嚴是否會被侵害,也有待研究。由於篇幅所限,更多更仔細的討論就以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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