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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期 2001/9/3 -- 2001/9/9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規範 (之一)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去年六月修訂的〈證券交易法〉,增訂了公開發行公司得募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及附認股權公司債。這些規定及意義是什麼?


員工認股權憑證目的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做為員工酬勞的一種給付方式。公司可以用現金和認股權證相互搭配的方式,做為員工的酬勞。公司股票價格超過認購價格越多,認股權憑證對員工的利益越大,如此可激勵員工努力工作,提昇員工對公司向心力。

至於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使特別股及公司債的投資人也享有認股權,可增加認購意願,並降低公司的發行成本。


發行人資格及發行對象

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權人以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之全職員工,指非屬兼職員工;所稱之子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


發行額度和個人認股限制

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加計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

對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限制為:1.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的百分之十五。2.單一認股權人每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3.員工認股權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價格

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目標股票的收盤價。


執行權利行使期間

1.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兩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持有人得依發行公司認股辦法請求履約。2.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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