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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期 2001/8/20 -- 2001/8/26 財經專欄
 
基本工資能保障勞工權益嗎?
王素彎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本報第九期的「經濟講義」專欄中,劉鶯釧教授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基本工資。我國的基本工資其實就是各國所謂的最低工資,其目的在保障勞工的最低權益:即勞資雙方不得以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水準,從事彼此所約定的勞務交易,否則即違法而要受到處分。又因我國基本工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規定而存在,因此凡是在〈勞基法〉涵蓋範圍內的行業,其薪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於1984年8月頒布施行時,涵蓋的行業範圍只包括農林漁牧、礦業及土石採取、製造、營造、水電及燃氣、運輸倉儲及通信、大眾傳播等行業,大約涵蓋了61.47﹪的就業人口。換言之,有61.47﹪的就業者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
其後,〈勞基法〉逐步擴大涵蓋範圍,到1999年元旦已經全面適用所有行業,僅排除部分不適用的職業(這一部分的人數相對於所有行業的人數極為微小,因此涵蓋率幾達100%。)按理說,〈勞基法〉的適用行業愈多,基本工資所保障的就業人口也愈多,則其涵蓋比率應隨著行業的增加而提高;但事實卻不然。
1986年亦即〈勞基法〉實施兩年後,涵蓋的就業人數比率確實較1984年為高(見圖)。但其後雖然涵蓋範圍擴大,涵蓋比率卻逐年降至1996年的52.80﹪,直到1997年新增加銀行業等4個行業之後,涵蓋比率才又回升到58.26﹪,但在1998年之後又降為57.97﹪。
為什麼行業範圍愈擴大,涵蓋就業人數的比率反而愈低呢?可能是有些就業者原來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的水準,但在其所屬行業納入〈勞基法〉後,因雇主不願違反雇用而無法繼續在原行業工作;也有一些勞動市場的新進者,因其生產力未達基本工資的標準,卻在基本工資的阻隔下,無法進入〈勞基法〉涵蓋的行業;或涵蓋的行業本身即逐漸萎縮。就某些人而言,特別是生產力較低的就業者,〈勞基法〉的擴大適用,不但沒有保障他們的權益,反而壓縮了他們的工作機會;我們因此懷疑,〈勞基法〉的基本工資規定對勞工是不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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