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細內容
第 19 期 2001/8/13 -- 2001/8/19 財經專欄
 
災變財源籌措機制有待建立
黃耀輝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桃芝颱風帶來豪雨,重創花蓮和南投山區,造成兩百二十餘人喪生和至少40億元的財物損失,災情甚至超過1960年代的葛樂禮颱風、波密拉颱風。台灣經濟發展已經到了相當水準,新世紀到來,台灣民眾還無法安居樂業既傷感,又令人哀慟!

目前救災已經大致告一段落,第一要務應該就是安置與重建,估計光是土石流整治及遷村,涉及土地取得、房舍、道路、橋樑、護崁等等的興建、修護,就至少需要百億元以上。而檳榔、蔬果的砍除與造林計畫,所費也不貲。立法院為免節外生枝,也已「解凍」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趕快撥錢投入救災。但是,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來支應仍似杯水車薪,高雄淹水就撥了30億,所剩無幾,因此必須另外設法籌措財源。除了動用各鄉鎮、縣市的災害準備金、各部會的第二預備金,以及再緊縮各部會的業務費之外,還有一些「移緩濟急」的預算調整,也是在所必須。倒是民間的捐獻似乎不如九二一震災那般熱烈,不知道是民眾對政府不太信任,怕好心又被官僚糟蹋,還是因為經濟蕭條,人民阮囊羞澀的關係。不管如何,面對重大天災可能造成的重大傷亡與財物損失,如何建立一套穩定的財源機制,是政府無可迴避的重責大任。


天災有必要風險分攤

許多專家都說,台灣由於民眾短視近利的心態,過度開發,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因此未來類似「百年僅見」的天災會越來越多,重大損失的機率也會越來越高,而且到處都有可能發生。換言之,從台灣整體看,天災是每個地方都共有的風險,一旦發生就是重大災情,災後的救濟、重建都不是單一地方政府所能承擔。因此,各地區都應該有「風險分攤」的觀念,共同承擔天災造成的局部損失,也因此,由中央預先籌措財源,就變得正當、必要而且急迫。


應設置「天然災害應變基金」

上次震災,政府沒有好好配合安置、重建的需要,規劃財源,反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來應付,結果一方面遭到舉債的限制,一方面又涉及立法院審議的緩不濟急。後來震災重建的預算編列甚至有些浮濫,政府也一再以震災重建為「擴大舉債」的理由,讓人以為政府藉機「渾水摸魚」。筆者當初即有鑑於這些弊端和缺失,曾經建議政府應當建立「因應緊急重大災變之財源籌措機制」,因為嚴重的災害,不是平常性、年度性、經常性的收入可以因應,基於「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可以「特別立法、獨立帳戶」的方式,設置「天然災害應變基金」。處理天災的損失問題,只要收支透明,資金的來源與用途交由全民監督,平常提存一定額度或比例的準備金,在天災發生之後,可以立即動用,發揮預算與財務的效率;另一方面,獨立於年度性預算之外,既可排除〈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也可避免政府藉天災之名而擴大舉債。如果幸運,因為長期風調雨順而不需動用此一特別基金,則可以計息方式支應其他預算用途,一旦有急需時,又可直接撥回動用。

這種做法,總比每次發生天災之後,政府就為錢的問題東拼西湊,捉襟見肘那種窘迫的感覺,要好得太多了。當然,重建的時間較長,許多部分也和震災重建部分重疊,政府也應誠實的編列重建預算。

Copyright © EpochTime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