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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期 2001/7/30 -- 2001/8/5 財經專欄
 
如何看待倒會事件?
鄭凱方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歌仔戲演員洪秀玉與洪琇美說明債務問題---歌仔戲演員洪秀玉(右一)與洪琇美,於立法院招開記者會,強調自己絕對沒有惡意倒債,更無「落跑」躲避債務的事情,而且債務並沒有外傳的新台幣一億元,只有一千多萬元,她們有誠意償還。

7月份的社會新聞中,有一則較引人注目的消息。歌仔戲演員洪秀玉姐妹涉嫌惡性倒會上億元,造成多位藝人受害。

雖然倒會的事件在台灣始終層出不窮,但在不景氣時,倒會事件的頻率及金額均較以往顯著提升,不但動輒上億元,而且倒會者不乏教師、校長、公務人員等高級知識份子。由於倒會的受害者有越來越廣的趨勢,其中不乏因此而傾家蕩產者,倒會事件就不可小覷。


法律就可以防止倒會嗎?

在法律層面,倒會、冒標所觸及的問題是詐欺、偽造文書。冒名標會的被告通常是會首,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一向對冒名的定義採民間習慣說,不一定要在標單上明白的冒用他人的名義。只要依特別約定,或依互助會的特別習慣,足以辨明標單上的數字是他人冒寫,就可認定那張標單是偽造的「準私文書」。

如何防止倒會?萬一出現倒會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以前的倒會案,在法律上只有會首對各會員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2000年5月5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債篇,明訂「互助會」專章,被倒會的受害人,不論是會員與會員、或是會員與會首之間,都有民刑事規範。

例如,當會首無力償還,已得標會員是否應負責?法律上為保障未得標會員的權利,〈民法〉債篇有關「合會」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至合會不能繼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也就是說即使會首逃匿,所有未得標會員也可要求已得標會員,按月交出應付之得標會款,再由未得標會員平均分得。

而若是已得標會員不願繼續繳交會款呢?〈民法〉亦有相關規定:「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給付遲延,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換言之,雖然會首逃匿,法律上仍規定已得標會員應繼續繳納會款。

然而,〈民法〉債篇有關「互助會」的規定已實施屆滿一年,這一年來,倒會的案件並沒有因此而減少,甚至倒會的次數、金額比以前都來得頻繁與龐大。受害者雖然可以依循民事、刑事請求法院對會首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可能曠日廢時,更何況會首如果真的無力償還,未得標會員的權益真的可藉由法律獲得保障嗎?


起會以誠信為基礎

互助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資金借貸活動的方式之一,過去對資金的活絡亦有相當貢獻。尤其過去由於正規金融的諸多管制,中小企業主不易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轉而向地下錢莊借款,或是起會取得營運資金,這是台灣中小企業得以蓬勃發展並彈性靈活經營的主因之一。

通常起會的會首必須是會員們信得過的人,例如具有一定的知識水準、地方熱心人士、民意代表等。在過去較講究誠信的時代,互助會的運作基於方便性,大多維持正常,得標會員按期繳納會款,未得標者可以獲得高於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可說是皆大歡喜。


貪念破壞誠信

雖然當今的投資管道比以往豐富許多,金融商品目不暇給,甚至可委託專業經理人代客操作,起會仍然是民間普遍的金融活動之一,原因何在?最主要的應是方便性。然而,由於金融、投資商品的多樣化,會首起會的目的可能已不再是單純的因生產所需而急需用錢,也可能是藉由起會獲得一筆會錢之後,再轉投資股市、或是其他金融市場。

當泡沫經濟出現之後,會首血本無歸,自然無力償還;若會首是以「以會養會」的方式取得會款,一旦出現倒會,骨牌效應便會出現,牽連的受害層面也就更廣了。問題的關鍵因素何在?應該就是這一個「貪」字吧!


地下經濟問題層面甚廣

單單一個起會就引發漫天的社會問題,而起會只是「地下經濟」的一小環,可知地下經濟課題更值得關心。之所以出現地下經濟,是因為「地上經濟」無法滿足需求。然而,地下經濟很難有一明確定義,其涵蓋項目之多、範圍之廣,任誰也無法得知其規模究竟有多大。地下經濟所牽涉的問題,在負面效果方面,可能存在不公平、甚至激發民眾不守法的習慣,問題可說是相當複雜,本刊擬擇期對此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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