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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期 2001/7/9 -- 2001/7/15 財經專欄
 
金融六法能否完成金融改革?
鄭凱方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立法院臨時會完成金融六法三讀。

立法院於6月26、27日加開兩天的臨時會,國人深切期待的「金融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完成三讀。不過,金融六法究竟能否如各界所期待的、完成金融改革的重任呢?


放寬保險業營業限制

三讀通過的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在保險契約法方面,修訂為兒童險保單不得承保死亡險,只能有定額喪葬費用保障;而壽險保單則全面改採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依據。在保險業管理法方面,修改的內容旨在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及投資相關金融事業的範圍,並將保險業投資股票及公司債總額限制,由現行保險業資金的5%調高至10%;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總額限制,則由現行保險業資金的19%調高至30%。此外,這次修法也特別強化主管機關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善後的機制。


厚植中央存保理賠能力

為配合金融重建基金的設立,增訂未來十年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所增加的保費收入,將劃撥為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中央存保公司盈餘全數納入存款保險理賠準備金,且中央存保公司應每季定期公佈受保金融機構的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此次修法的目的,在於厚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


營業稅收撥入金融重建基金

金融業、保險業之營業稅率,自2006年1月起免徵營業稅;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營業稅款,不論加值型或非加值型,都將撥為金融重建基金。


重建基金協助解決問題金融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協助基層或問題金融機構解決債信危機,並幫助經營不良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若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按現有存款保險制度,民眾最多只能獲得100萬元上限的理賠;但在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內,將可獲得完全的理賠。金融重建基金原則上施行3年,期滿經立法院同意後可延長1年。


增強票券公司經營體質

〈票券金融管理法〉的修法內容主要分為健全貨幣市場、強化對票券商的監督管理,以及增強票券公司經營體質等三大部份。在健全貨幣市場方面,明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在強化監督管理部份,新法規定票券商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在增強經營體質方面,除了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債券業務、發行公司債之外,同時亦規範票券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及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的限額。


金控法是刺激景氣的強心劑

〈金融控股公司法〉將自11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意義在於金融機構得依其經營目標直接投資或收購子公司以擴大金融版圖。同時,為有利於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轉型成金融控股公司,該法提供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的機制,並就相關登記規費、租稅給予適度優惠。例如,該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屬的各類銀行、票券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子公司,將不以一家為限;並在「連結稅制」的觀念下,旗下子公司的盈虧可互抵。


各界對金融六法的期待

金融六法完成三讀,各界莫不以歡欣鼓舞的心情,迎接其所開啟的新時代。行政院張俊雄甚至表示,他有信心在金融六法實施半年之內,即可見到改善經濟的成效。金融業各界,如富邦、霖園、統一、和信、中華開發、遠東、第一等金融集團,已表示將轉型為控股公司,預期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合併將是風起雲湧,金融版圖勢必重整。

然而,金融六法是否能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艱鉅任務,仍有兩項潛在隱憂。一是搭配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未能同步完成立法,未來能否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之前順利完成立法,仍是未知數,引發各界對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及監督的疑慮。二是根據財政部政務次長陳沖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法〉將有11個配套子法,目前財政部正積極研擬中。在相關子法未定案之前,是否會影響金融業者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進度,亦是業者關心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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