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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期 2001/7/9 -- 2001/7/15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投資人的股票遺失怎麼辦?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投資人在買進股票時,如自行持有,難免發生股票遺失或遭竊等情事。投資人如能依據下列方式處理,就可省去很多麻煩和煩惱。

投資人買進或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事發生,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服務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篇公示催告之有關程序辦理。


股票掛失兩道程序

1.向治安機關報案: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向治安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股票發行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之合法持有人,應增附委託買進證券商的買進報告書、股票號碼清單或出讓人證明文件等。

遺失的股票如為上市或上櫃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證券掛失之申報,應以最速件通知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並轉知各證券商。

2.辦理公示催告:申請人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之公示催告之裁定,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支收據影本送交發行公司。如過期未辦理,發行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公示催告之申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二份送交發行公司,其中一份應由發行公司轉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提高警覺維護權益

申請掛失之股票,在公示催告期間尚未終了,且取得除權判決之前,其股息、紅利、配股等權利,發行公司將予保留,待法院除權判決後,再行發給。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手續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加蓋原存留印鑑。

投資人在發現遺失股票時,應馬上辦理上述步驟和程序,才可以儘速保障自己權益。否則如發生他人善意取得股票,自己可能喪失法律權利。

投資人如持有股票,為防止遺失,以及避免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手續的麻煩,可透過投資人的往來證券商將股票送存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免去許多煩惱和麻煩。


投資小辭典

(編者按:讀者反應不明白本欄某些名詞,特不定期就讀者所提疑問簡答,歡迎讀者來函提問。)

1.什麼是上市或上櫃?
答:上市或上櫃是指股票公司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經一定的審查程序後,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有價證券稱為上市,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交易的有價證券稱為上櫃。

2.什麼是未上市(櫃)股票盤商?
答:盤商仲介未上市(櫃)股票,類似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經紀商,但主管機關並未核准其業務。交易標的大多為已公開發行或正由承銷商輔導上市(櫃)股票。

3.什麼是未上市(櫃)股票通路商?
答:通路商角色類似證券市場的自營商,主管機關也未核准其業務。交易標的大多為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通常只賣出股票,不再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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