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細內容
第 12 期 2001/6/25 -- 2001/7/1 財經專欄
 
值得推薦的環境稅
黃耀輝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為了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早期的政府政策主要是以命令與管制措施為主。但是,這些措施常常因為以「單一標準」(例如限制設廠)適用到「不同對象」,容易造成「過或不及」的問題(對低污染者限制太重、對高污染者又太輕)。近年來,各國逐漸採用「環境污染稅」(簡稱環境稅,以污染量決定稅額),以經濟誘因和手段,將污染的外部成本回歸到污染品的買賣者負擔,逐漸落實「污染者付費」或「使用者付費」原則。


環境稅一舉兩得

環境污染稅的課徵,除了可以降低污染之外,又有額外的稅收可得。而且,這個稅收如果應用得宜,還可以產生另外的效果。

環境稅的稅率最好是依污染對社會損害程度來制訂;因此,最合理的環境稅用途,就是用來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不過,當受害者難以明確認定時,增加的稅收用來回饋給所有居民,可能是比較合適的作法。回饋的方式有許多種,不同的回饋方式又會產生不同的經濟效果。

如果將環境稅收入用來取代其他租稅,尤其是具有扭曲性質的租稅,則可以改善整體租稅制度的效率,提昇社會福利水準。於是,環境污染稅的課徵產生了一種雙重紅利的效果。課徵這項污染稅,自會增加企業負擔;但是如果污染稅只用來替代其他租稅,亦即全國總稅負不增加,則可以減少其他稅負,污染低的企業反而可以降低稅負、提高企業競爭力。

環境稅也可以用來改善所得分配,例如調降低所得者的稅負。因此,環境稅的收入如何運用支配,不只影響環境品質,也會對於租稅制度以及社會福利水準,產生不同的影響。在國際互動關係日趨密切的今日,環境稅的多重功能已經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政策工具。


平衡經濟與環保

我國環境稅的課徵起步較晚,目前已經課徵的有「空氣污染防制費」。這項稅收現在是由環保署負責,和一般國家由財政單位課徵的作法大異其趣;在支用方面也一直由環保署「專款專用」於空污防制,因此不但無法和原有的稅制互動、無法推動稅制改革,更無法產生「雙重紅利」。

隨著國際社會對溫室氣體效應問題的重視,我國未來極可能課徵「碳稅」。課徵碳稅更具有「國際互動性」,哪一個國家單獨課徵,都會對本國企業競爭力產生自我傷害的問題,按理沒有一個國家會願意率先實施;但若著眼於「雙重紅利」效果,就不一樣了。

從1990年開始,陸續有芬蘭、瑞典、丹麥、挪威和荷蘭五個國家,片面實施碳稅制度;這些國家這樣做,主要就是從「雙重紅利」的觀點出發,藉由「碳稅」的課徵,一方面展現其在溫室氣體效應對策上為人表率的意義,藉此提昇國際地位;另方面更重要的是,將租稅制度的重心,由資本和勞動負擔的稅制,轉移為使用環境者負擔的制度。如此可以透過碳稅的課徵,達到「稅制改革」的目的,同時又在稅收維持中性的原則下,透過其他扭曲性租稅的調降,使企業的競爭力維持不墜。這種利己利人的作法,具有財政、環保和經濟等多重意義,除了帶動「綠色稅制改革」的趨勢之外,也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平衡找到新的出路,非常值得我國參考。

Copyright © EpochTime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