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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期 2001/6/11 -- 2001/6/17 論衡
 
請對孩子多一分尊重
如果人不互相尊重 大欺小強欺弱的現象就會層出不窮
黃耀輝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當人不被尊重時,即使身處人群中,內心仍是孤寂的。

「把人當人看」應該是人文精神的根本,但是從有關雇主虐待外勞、警察將小女孩烙胸等等事件來看,台灣還需要好好加油。

念國三的姪兒,因為同學無照騎車被新竹市某派出所的員警帶回偵訊而前往觀看,被警察要求出示證件,並進去約談。姪兒拒絕,隨即遭警察拍打、拉扯,而因為緊張而罵出髒話,於是數個警察一擁而上,將他抬進派出所內,壓制在地上並加以手銬、腳鐐,做了筆錄,以「妨害公務」將他移送法辦,然後才通知家長簽名、領回。家兄是一個做粗活的工人,口才木訥,想瞭解真相反遭警方鄙視,只好尋求我的協助。


執法者宜知法

於是我先寫信請監察院、警政署、新竹市警局調查。警政署兩個月來都沒有下文,新竹市警察局督察室的回覆則是:「員警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身份時,拒不配合,口出穢言,辱罵值勤員警,公然侮辱而被逮捕」,完全的不督不察。在少年簡易法庭上,涉案員警從頭到尾用的關鍵詞就是:「鬼鬼祟祟」、「先口出髒話,再踢傷警察」。

於是,我將〈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一一唸出:

第88條、88條之1規定,非現行犯,警方不能逕行逮捕;除非情況急迫者,才得逕行拘提,但是也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而且在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並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89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僅認為「鬼鬼祟祟」,警方即強行拘提,不但沒依法行事,還妨害人身、行動自由。

而依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可見警方若不是欠缺法律教育,就是毫不尊重人權。我僅僅引述上述條文,涉案警察即啞口無言。


為何缺乏愛心

而警方以為沒有第三人證,就咬定是小孩「先」亂來。但基本的合理懷疑是:一個15歲的小孩在派出所前面對人數眾多的警察,這是「極不對稱」的場面,怎麼可能主動辱罵、攻擊警察?若非警察「見獵心喜」,看他年幼可欺,抱著居高臨下「教訓」小孩的心態,何來形跡可疑的聯想?而引發小孩緊張、抗拒之後,不懂得尊重小孩的「大人」,必然的反應就會是「惱羞成怒」,更想濫用「不對稱」的身體或知識上的優勢,窮追猛打。再說證據的提供方面,第100條之一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警方說錄影帶已被洗掉,也從未錄音,顯示根本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行事,也已無法圓謊。

至此,警方只好接受法官的要求,當庭向小孩的家長和小孩道歉。看著一個原來不懂得把小孩當人看的人,要向小孩道歉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我想他是得到了教訓,學習到「把人當人看」的功課,也應該會把訊息帶回給他的同仁。於是決定原諒他。

由此可見,如果不能「把人當人看」,大欺小、強欺弱的原始風險就會層出不窮。碰到不「把人當人看」的執法者,不懂法律的人會有多麼可怕的遭遇呀!我們的教育改革也好,推動知識經濟也好,千萬要加強「把人當人看」的人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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