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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政府為了保障低收入勞工,常有最低工資(minimum wage)的規定。在台灣,最低工資以基本工資之名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21條,而〈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可見台灣訂定基本工資的目的與其他各國是雷同的。
● 最低工資的影響
〈勞基法〉第21條明文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可見最低工資的規定,是設定一個工資下限。如果原來的工資比這下限高,那這個規定就不起作用;反過來,如這下限高於原來工資,就會對就業產生影響。換言之,原來工資愈低的,愈會受到最低工資規定的影響;也就是說,基層工人的就業將比較可能受該法規影響,而基層勞動市場又比較屬於競爭性,依法訂定比市場工資為高的工資,就會在工資水準人為抬高的同時,有部份人卻因此失業。
其次,有些人願意接受一份起薪很低的工作,例如學徒或初入職場的年輕人,他們藉著工作來累積技術或經驗,以便將來可望在工作崗位上更有機會升遷晉級,或自立門戶。這種工作通常具備了極為重要的職業訓練的內涵,實質上是因為「繳了學費」之後,所以才「低薪」。然而,這種低薪工作可能與最低工資相抵觸而無法存在,青少年們將因此失去累積寶貴的工作經驗的機會了。
● 台灣的基本工資
台灣的基本工資水準乃是由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根據台灣基本生活條件的內容而擬定,近年屢有調整。以當前所訂水準來看,其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例」(參見下表)高於大部分國家,只是並未嚴格執行。
基本工資實質上有影響的,是在勞保費率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外籍勞工。但這都是有一些問題的(是何問題,以後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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