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細內容
第 8 期 2001/5/28 -- 2001/6/3 財經專欄【投資正道專欄】
 
人頭戶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施敏雄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期貨人頭戶氾濫乎?(攝影/吳清祥)

在台灣,使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商或期貨商開戶,從事證券或期貨買賣,實例並不少。這不是台灣獨有的現象,只是較為濫用,已經到影響市場健全發展的程度了。被作為人頭戶的人,如同意將其普通帳戶或信用交易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或知悉其名義已被開立帳戶使用而不予阻止,就要擔負風險和民、刑事法律責任了。


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責任 人頭戶的借用人,如發生債務不履行之違約責任時,人頭本人就可能要負擔契約責任。

禁止交易 人頭戶的帳戶,如有證券交易違約被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人頭本人可能有數年之間不得開戶或委託買賣。

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之定義係採廣義解釋,一旦涉及〈證券交易法〉須負賠償責任時,知情的人頭本人必須擔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刑責 人頭帳戶之借用者涉及刑事責任時,如違約交割、操縱炒作、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知情的人頭應擔負刑事幫助犯罪責,如人頭本人與借用者間有犯意聯絡,將成為共同正犯。

洗錢刑責 前述的不法刑責,如涉及洗錢,人頭有可能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處刑或罰金。


其他責任

行政責任 借用者如利用人頭名義從事股份收購,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取得任一發行公司以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後十日內,向主管機構申報,借用人如未依規定申報,人頭本人可能被處罰金。

信用損害 人頭帳戶如有違約,人頭本人即留有違約交割記錄,致使債信受損。

信用交易違約責任 將信用交易帳戶借予他人使用,如借用者買賣股票發生維持率低於規定比率,無法補足差額及由授信機構向信用交易戶投資人追償時,人頭戶將蒙受財產損失。

人頭戶本身不論以普通帳戶或信用交易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或知悉其被使用,但未予阻止,即有可能造成上述風險及法律責任,並且不能以沒有法律知識而免責。

Copyright © EpochTime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